司法疑难之441:脱逃罪的追诉时效计算以及新旧刑法规定的适用
关键词:脱逃罪 已决犯 关押 追诉时效 新旧刑法适用
【基本案情】
1996年,在押的已决犯甲某脱逃,监狱制作了脱逃登记表等,但未立案。2021年,甲某被抓获归案,脱逃罪是否超过了时效?其涉及的焦点为:在押的罪犯是否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追诉时效的新旧法衔接。该问题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大家有一定的争议。
【参考规则】
在押的已决犯脱逃的,应当以脱逃终了之日起计算时效。监狱当时是否立案,不影响追诉时效的计算。
1997年刑法修正前实施的脱逃犯罪行为,在定罪处罚时适用修正后的规定。
【规则解析】
一、关于适用主体问题
无论是《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还是《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采用的表述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甲某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故该类主体适用以上规定不应存在分歧。
二、关于追诉时效的新旧法衔接问题
我们认为,《1979年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与《1997年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致。此后《刑法》历经十一次修正,该条第一款规定均未修改。据此,脱逃罪是继续犯,对脱逃罪应当以脱逃终了之日起计算时效不涉及新旧刑法适用的冲突。具体联系本案,以脱逃终了之日起计算时效,意味着甲某2021年被抓获归案后才计算时效,不存在超时效的问题。此类案件,监狱当时是否立案,不影响追诉时效的计算。
三、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在确定甲某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前提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甲某脱逃行为应当适用1997年修正后的规定。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脱逃犯,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纯粹的并科原则。而修正后的《刑法》采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则,修正后的处罚相对较轻,应当适用修正后的规定。
【相关规定】
1.《1979年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997年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