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证据】
2022-7-23 10:36:49 Author: 电子物证(查看原文) 阅读量:15 收藏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审判工作的两大组成部分。准确认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准确的事实认定又是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与科学合理的案情推理基础之上,证据的采信以及基于证据的推理无疑是事实认定的关键。所以,法律的正确适用应当从“认真对待证据”开始。为了促进对于事实认定的研究,回应司法实践对证据问题的持续关注,深入分析审判活动中的各类证据、证据规则、论证与推理等问题,本报特推出“证据论坛”栏目,欢迎赐稿,敬请关注。
证据是司法正义的基石,“认真对待证据”对于身处一线的办案人员来说,似乎是一句不言自明的真理。一线办案人员每天办理案件,分析审查证据,在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决定,证据是支撑每一个案件的最基础的分子。正因如此,我国近年来在司法证据与事实认定方面作出了相当多的努力,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制度建设方面也都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
在司法实践中,一系列具有社会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得以平反;在刑事证据规则的建设方面,从2010年“两个刑事证据规定”到电子证据相关规定再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上百条的刑事证据规则得以确立;在民事证据规则的建设方面,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修改完善到202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原有的证据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新增了大量条文来回应在线诉讼等新的形势;在相关的配套性制度改革方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为证据的审查提供了重要的程序环境。
过去的十年,证据问题无论在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受到了相当程度的关注,我们在司法实践和制度建设当中切实体现了“认真对待证据”,为证据的审查评估应用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制度环境。但是,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力推广,随着冤假错案平反浪潮的逐渐平息,随着证据制度的逐步完善,“认真对待证据”还需要再进行进一步强调吗?
应该看到,新的时代背景对案件的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大力推行案件繁简分流的背景下,一方面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继续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另一方面也对非认罪认罚案件处理的程序保障与事实认定提出了更精细化的要求。在证据规则不断完善的背景下,证据的分析评估审查工作不再像过去那样主要依靠办案者自由心证来自由裁量,而更多的是“戴着脚镣跳舞”,在相对有限的空间内去认定案件事实。而随着新型法院(比如互联网法院)、新型诉讼(比如在线诉讼)、新型案件特别是各类涉网络案件的大量出现,电子证据、大数据证据等各类专门性新型证据对证据制度建设和办案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说过去十年我们开始意识到需要“认真对待证据”,那么站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去“认真对待证据”,如何更好的“认真对待证据”。
“认真对待证据”不仅要有证据规则,而且要有体系化的证据规则。过去十年来,平反冤错案件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披露,2013年至2018年间,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已达46件,涉及94人。针对这些错案暴露出来的问题,我国先后颁布了多个刑事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科学证据、实物证据鉴真、电子证据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回应。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需要对证据规则的系统化做进一步的努力。一方面,要进一步提升证据立法的层次,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层面对现有的证据规则进行吸收,从立法层面提升证据规则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在证据制度改革和证据规则出台方面要进一步系统化,对现有分散的不同部门、不同层次、不同时间出台的证据规则加以更为系统的整合,使其在不同区域的司法实践当中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贯彻。
 “认真对待证据”不仅要在静态上完善证据规则,更要在动态上关注证据提出、质证、审查、评估活动的基本规律。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证据规则是审判者审判经验提炼总结并上升为法律规范的产物。在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中,证据规则只能规范其中的一些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当代证据规则只是自由证明海洋上航行的离散船只,仅仅研习证据规则显然不能把握案件事实认定中证据应用的复杂性。“认真对待证据”要将证据放到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背景当中来考察,把握不同案件类型当中证据生成与分布的基本特点,从司法证明过程来把握证据出示、质证、认证的基本规律。对于一线司法办案人员来说,一方面要系统学习熟悉掌握证据规则,理解证据审查的界限和要求;另一方面还需要掌握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对证据的获取、组织、出示和评估的基本技能需要进行系统的训练。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犯罪类型的不断变化,新的案件类型和证据类型层出不穷,给办案人员既有知识基础带来巨大的挑战。要对这些挑战加以有效回应,还得回到这些新证据类型生成过程的基本特点,把握其应用和审查规律。这些特点和规律要从正反两个方向、从一线办案人员办案当中去提炼和总结。一方面,要对办案人员的宝贵经验加以总结,以指导性案例、类案指引等方式对办案人员进行正向指导;另一方面,对刑事错案的教训进行深刻的挖掘与反思,从反面来对现有规则的漏洞和不足加以不断锤炼和改进。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特别是一些新型案件的指导性案例就是对这方面的有益探索。除此之外,学术界和实务界还要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吸收国内外心理学、认识论、法庭科学等其他相关学科在证据应用和事实认定方面的成果,进一步拓宽专家参与诉讼的渠道,通过吸收专家智慧等方式来提升新证据应用审查的规范和水准。
“认真对待证据”不仅要关注证据与证明问题,还要关注相配套的制度改革。证据的出示、质证、认证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和程序空间来加以落实和保障。首先,为办案者提供证据精细化处理的制度空间。比如,在案件繁简分流方面,要为繁案精审预留相应的空间。目前全国法官承担的办案量还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量,人案配比的矛盾依然还很突出,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繁简分流才可能实现对繁案证据的精细化处理。再如,一些不甚合理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机制应该进一步优化。其次,继续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为证据的精细化处理提供基础性程序保障,在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证人询问制度、证据展示制度、证据异议制度、审委会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方面进行持续的跟进改革。最后,在裁判文书当中进一步强化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应用的说理,让证据认定过程成为“看得见的正义”。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裁判中证据认证说理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其中一些要求要在审判实践当中落实还需要有相应的机制去推动实现。
“认真对待证据”不仅要成为办案人员的观念,更要转化成为司法实践当中的证据分析能力。目前,针对刑事错案的平反,解决的只是冤错案件的存量问题,未来更为重要的是要防范形成冤假错案的思维误区和行为习惯,这就需要切实提升办案人员证据分析的能力。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过程扎根于日常生活经验,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日常生活推理,而是有其一套内在的运行逻辑。这就需要深化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和证据运用的认识,通过各种方式让办案人员掌握一套相对科学系统的证据分析方法。

科学的证据分析方法更强调三个方面:

第一,证据分析的精细化。

这种精细化,一方面表现在单个证据分析的精细化,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推论关系进行细致的考察和探究,可以更好地发现推论链条存在的漏洞和薄弱之处;

另一方面表现在证据与证据之间关系的精细化,同一证据体系当中证据之间关系包括合取、补强、聚合等多种关系,不能仅仅将其简化为印证与非印证两种关系。

第二,证据分析的系统化。

对一个案件中证据的考量要从系统化的视角来加以把握,这种系统化一方面体现为对单个证据的作用和证明力要着眼于整个证据体系来加以评价,另一方面体现为对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也要从诉讼环境这一整体来加以考量,对来自诉讼各方的证据要进行系统的评估。

第三,证据分析的可视化。

传统上对证据的处理往往被视为是一个内心确信的事,证据分析往往诉诸直觉和内省。

证据分析方法借助图示、概括、命题、表格等工具将关键问题的证据分析过程进行展示,从而使争议各方和裁判者能够在可视化证据分析的基础上实现更大程度的共识。

法科学生培养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像法律人那样去思考”,其核心就在于塑造未来执法者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不仅包括培养法律人独特的法律推理能力,也包括法律人的事实推理能力。要培养这种事实推理能力,一方面,要从法学教育上进一步强化对法科学生证据分析方法的培养和教育。我国目前已经将证据法学作为法学院的必修课程,在相关课程的讲授当中不仅要讲授证据规则,而且还要补充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析的相关内容。另一方面,要在相关办案人员的各类在职培训中持续强化对其证据分析能力的培训,通过个案分析和实践演练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训练。这种培训不仅仅着眼于法官、检察官、警察或律师,而应该借助于2022年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这一改革,将证据分析方法作为培训的核心内容,实现对前述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培训。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吴洪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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