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人都离不开网络,许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非法牟利,危害群众利益安全。但正所谓毒蛇出没之处,七步之内必有解药,利用网络上的证据成为了一种高效的破案方法。
网络犯罪主要就是利用网络或是针对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其具有智能性、隐蔽性、便利性的特征。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是指与案件有关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数据、信息等具有虚拟隐蔽性、技术性、两面性的特性。
信息社会中,电子数据已成为一种无处不在的“痕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应用已是不争的事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根据刑事诉讼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将电子数据增设为法定的证据种类,进一步丰富了证据的类型和涵盖的范围。有了电子证据的补充,证据链变得更加完整。
1
2020年7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正通过微信电脑客户端推销某食品,称该食品“降糖率高达99%”,糖尿病患者“坚持吃3个月到半年,大部分糖友可以恢复正常饮食,可以在医生的建议下逐步减少用药量,直到停药,可预防并发症”。对此,当事人却无法提供相关依据。
执法人员当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份成立,并开始从事某食品销售经营活动。为获取更多收益,拓展消费市场,当事人组织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通过一对一微信聊天形式,宣传其销售的食品“不但能解决糖尿病患者吃饱饭的问题,还能不升糖”。执法人员查证后,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其实均是普通食品,宣传其具有“降血糖”的功能,暗示该食品可以治疗糖尿病,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对此,当局经过深入的调查和专业的研判,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为了便于经营业务管理,给每一个工作人员均配备了一部或者数部工作手机,通过微信点对点的方式向客户进行产品宣传,违法证据主要存在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使用的手机中。此类作案手法隐蔽性强、取证困难,执法人员通过电子数据提取设备,第一时间将当事人违法证据进行提取和固定,并让当事人在现场进行确认,防止当事人对证据进行销毁。经查阅电子交易记录,发现当事人至2020年7月15日案发,已完成交易量1500余单,经营额总计约154万元的重要数据,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1】
2
利用网络搜寻罪犯踪迹,找寻犯罪线索使得这次的案件完整浮出水面,更多的的犯罪分子被揪出,更多的受害者得以及时发现。
还有很多因为关键电子证据的出现破案的实例,如2021年宁夏首次利用获取信息破撒某某故意杀人、虐待一案。19年一起投毒案,通过被告人手机恢复的聊天证据及搜索记录这些关键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以投放危险物质方式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多年前有一个叫“银坊金融”的网贷平台,老板跑路,上万个被害人,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检察技术部门从获取数据到模拟重建诈骗网站在电子客观证据强有力的支持下,法院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主谋无期徒刑。这些都是电子证据被应用的实例。
当下很多危险并不显眼,很多是以具有迷惑性的样子出现在我们生活中。很多人无法识别它们,就连爱好冲浪的大学生也有不少被新型诈骗网住,更危险的是老年人,很多犯罪分子盯上不了解现代诈骗手段的老年人,利用哄骗,威胁,偷盗等手段获取老年人赖以生活的存款及退休金。我们应当及时了解最新的诈骗手段并宣传给家里的老人,防止老人因为没有信息来源被犯罪分子轻易哄骗。
如今利用网络获取真相和电子证据已经被运用到生活中,为维护公众安全做出很大贡献。日常生活中,为了自身的安全,我们还是要擦亮眼睛,时刻保护好自己的隐私,让潜伏在网络中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1】来自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转自: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