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证团伙被抓,背后居然是3名90后小伙!
2022-11-7 13:50:25 Author: www.secpulse.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17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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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塔吊等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然而,3名90后小伙却“看准商机”,不仅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制作假证,还仿冒的国家机关网站查询**真伪,形成假培训—制售假证—假网站验证闭环链条,给社会治理与安全生产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翁某,男,1994年出生,本科文化,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罪。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出生,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罪。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出生,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罪。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以来,被告人翁某某非法设立国家安监局,质监局等虚假网站50余个,网站内录入发布假证数据三万余条,为他人提供伪造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查询验证服务。其中翁某某向阚某(已判决)出售网站管理员账号密码供其上传假证信息,收受阚某微信转账共计***29000元;向被告人王某出售网站管理员账号密码供其上传假证信息,获利***12000元。2019年以来,被告人翁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伪造、买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国家机关**15余本,非法获利***4000余元

(2)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利用手机微信加入各种电焊工,塔吊等特种作业微信群,在群内发布办证广告获取客户办理假证信息,长期伪造、买卖多种国家机关**,并利用快递由其上家直接发送给客户牟利。已查明其联系伪造、买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国家机关**26余本,非法获利***7000余元

(3)2019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刘某利用手机微信加入各种电焊工,塔吊等特种作业微信群,在群内发布办证广告获取客户办理假证信息,长期伪造、买卖多种国家机关**,并利用快递由其上家直接发送给客户牟利。已查明其联系伪造、买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国家机关**20本,非法获利***6000余元

专家点评

YOU

i春秋西南校区教学负责人

CISAW-Web安全认证课程设计组成员

NSATP-A/D认证课程设计组组长

此案例属于广义上的网络犯罪,但本质上还是传统的犯罪,街头小广告借助了互联网的快捷变得更有传播性,并利用电焊工、塔吊等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对互联网的不了解和迷信,设立假冒政府网站进行查询验证服务,宣称自己的假证支持在线查询,利用人们对于网络的无知犯罪,最后终将自食恶果。

诉讼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王某、刘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罪;被告人翁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王某、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翁某某、王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翁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翁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四、对被告人翁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45000元、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000元、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qiang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作者:i春秋聚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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