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最高法工作报告提出,人民法院依法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审理大数据权属交易、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等案件,明确数据权利司法保护规则。惩处滥用数据、算法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坚决制止“大数据杀熟”、强制“二选一”等“店大欺客”行为。
“大数据杀熟”是指企业根据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在同等服务、同等产品中向不同群体消费者收取不同价格的行为。大数据杀熟的主要实施方式为通过分析客户的历史消费、社交媒体信息、地理位置等因素来识别客户的付费意愿及其价值,并据此对消费者进行价格差异化定价。
这种做法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对于那些价格不敏感的消费者而言,他们可能会因此长期遭受高额定价带来的损失。由于缺乏透明的定价规则和监管机制,大数据杀熟问题的解决一直是互联网产业的一个难点之一。
这种行为常常被认为是不公平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已经开始使用法律和技术手段来打击大数据杀熟现象。例如,在去年中国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已经对“大数据杀熟”这类行为作出了针对性规范。可以看到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开始关注和跟进相关问题,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加强对大数据杀熟等市场乱象的监管。
编辑:左右里
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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