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以 2021 年的“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为例谈论了合理使用和避风港规则。这起案件牵涉资金逾千万元,主犯梁永平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徒刑。在庭审中,辩护人曾以避风港规则为其辩护。最高检表示非盈利的字幕翻译属于合理使用,但营利性的则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翻译、复制、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性质,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行为类型,区分情况准确认定。以个人学习、欣赏或学校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等为目的,为外文影视剧翻译制作字幕的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属于“合理使用”,并不侵权。但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视听作品的行为则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人人影视字幕组”在成立初期主要从事海外公开课程翻译工作,但自 2018 年起,以梁永平为首的运营团队以营利为目的,成立相关公司,专门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剧,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严重侵害了权利人合法利益,并以接受“捐赠”的名义收取会员费、对外招揽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销售拷贝含有未授权影视剧的移动硬盘等方式非法谋取巨额利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办理该案,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要通过审查侵权作品来源、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等因素,准确予以认定。对于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较大的,可通过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要坚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对象分层分类予以处理,重点打击提起犯意、主导利益分配、组织管理平台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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