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对方开始在支付群聊里发送“活动”信息,有时是领取电器,有时是领取水果,并安排水军在群中发布“已领到”等虚假信息,诱导群友参与“活动”,一旦有人上钩,便通过要求对方点击链接的形式将受骗者引流至诈骗分子处。
因陈某华用自身支付账户帮助不法分子建群进行诈骗引流的违法行为,东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陈某华执行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
为隐藏真实身份,躲避法律的制裁,电信网络诈骗等黑产团伙日益呈现出“隐匿性”的特征,他们开始租用、购买普通群众的手机卡、支付账户(具有支付或转账功能的银行卡、网银、手机APP账号等),让普通群众成为犯罪的“替罪羊”。近年来,不法分子更是以兼职的形式诱骗青少年出租、出借、出售支付账户,利用青少年涉世未深,经济未独立,又不懂法律的特征,许以高额返利获取他们的实名制支付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遗憾的是,很多青少年直至案发才知道自己付出了多大的代价。在这里,东莞市反诈骗中心联合支付宝安全中心提醒大家,出租、出借、出售的实名制支付账户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涉案账户的开户人,则可能成为犯罪“帮凶”,极可能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只要把个人支付账户出租过账,就能获得高额返利,一天一结”,2020年4月底,大学毕业不久,工作还不稳定的徐某听到在社会上认识的“王哥”跟他说起有个躺着赚钱的办法时,抱着侥幸的心理答应了对方,“我只是租给他账户,跟我又没关系”。
出租账户一天,徐某拿到700元返利,这一天,他的账户过账130余万元。不久后,“王哥”要求徐某帮忙多搞几个账户,于是,徐某找到了李某等5位同学,“我们只拿返利钱,出了事跟我们也没关系”,虽然知道是洗钱,但是在高额返利的诱惑下,大家相继要求入伙。
5月4日,徐某等6人将账户租给“王哥”使用。4个小时后,他们6人共收到“返利”3800元。然而,还没来得及高兴,徐某几人就被警方抓了。经查,徐某等人的账户将受骗人郑某的18万元接收转移,造成被骗资金无法追回。
被抓获的徐某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皆因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4月,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将自己的支付账户出租给他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其中,赵某某提供了自己名下8个支付账户给“眼镜”,涉及诈骗犯罪金额2万余元,提供支付结算金额94万余元;
在赵某某的介绍下,杨某某也参与了
“跑分”,期间共提供9个支付账户给对方,涉及诈骗犯罪金额11万余元,提供支付结算金额78万余元;
罗某某、李某某又在杨某某的介绍下参与了“跑分”,两人分别为对方提供了10个支付账户,分别涉及诈骗犯罪金额15万余元、7万余元,分别提供支付结算金额107万余元、6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六千元、四千元、七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账户被用于诈骗引流,
小伙被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7日,长安镇陈某华收到一陌生网友的私信,称有个帮拉人建群的兼职,问其有没有兴趣。陈某华与对方商定报酬之后决定参与兼职,于是在对方的指引下,下载了一款与对方交流的App。对方发送了一批支付账户给陈某华,要求其利用自身支付账户建群,将上述支付账户拉入群聊,并设置对方支付账户为管理员,陈某华照做之后获得了对方的红包报酬。
后来,对方开始在支付群聊里发送“活动”信息,有时是领取电器,有时是领取水果,并安排水军在群中发布“已领到”等虚假信息,诱导群友参与“活动”,一旦有人上钩,便通过要求对方点击链接的形式将受骗者引流至诈骗分子处。
因陈某华用自身支付账户帮助不法分子建群进行诈骗引流的违法行为,东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陈某华执行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反诈骗中心联合
支付宝安全中心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