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始终相信如果做好了安全设计,那么自然而然就可以通过所谓的合规检测。不过这么些年没见到过懂技术的合规人员,也没见过懂合规的技术人员。虽然参加过一些合规项目,但实际上也没精力去看所有细节。所以我决定自己梳理一下相关知识,以下为学习笔记。
带着疑问学习是我的一个习惯。比方说,我不知道有哪些安全相关的法规,也不知道实际执行起来怎么依照?以及法规与技术标准的映射。所以我决定从法律的效力阶位来看。
(网图,来源未知)法从效力阶位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则具备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从这张网图不难看出宪法高于一切,宪法作为上位法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负责修改、监督、解释。之后是基于宪法制定的一般法律。在此之后是由国务院及下属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同时地方政府和人大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在这个过程中,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从这张脑图可以看到,除却各法之外,还有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
国外的比较知名的有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个人感觉GDPR算的上是数据保护立法的分水岭了,国内对应的是数据安全法。除此之外UK有Data Protection Act 2018, Canda有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 (PIPEDA),,California有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
国内跟数据安全相关的法规见下图(其实刑法中也有一部分,并未列在此处)。
不难看出21年是个分水岭(其实后文的技术标准也是在21年22年前后大量形成的。),另外贵阳市作为大数据城市,也是率先在2017年推出了相应的法规,之后又在21年进行修订。而观察有的城市在09年制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条例后至今没有修改,时过境迁。另外在这里,我其实没有列关于网信办的一些法规,因为网信办不是部委根据《立法法》来说是没有立法权的,但是国务院又曾在2014年授权过网信办全面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通知),说明有可能使其作为直属行政机构。但是行政法又规定通知不具备有效的行政授权。这个可能需要法律专业的专家去分析了。不过有个槽点,在网信办官网找不到一个查询相关历史法规的地方。这里附一张绿盟科技在2021年列的关于中国数据新秩序的法律地图。可以看出除了上面列的法律法规之外,在儿童个人信息领域以及密码领域等等也需要关注。(图片来自绿盟)
先看一下国标相关的技术要求
不难发现在2022年10月之后针对行业以及生物识别数据都制定了相应的数据安全要求,并且在今年的五一之后施行生效。包含了电信行业,医疗行业,物流行业,网约车,电商支付等。另外根据Tc260(信安标委)的统计来看,在最近几年迅速填补了许多标准的空白。但在另一方面又不禁引人思考,按照这种产出速度,是否有点过犹不及。
另外针对金融行业,除了国标,还有一系列的金融标准(以下简称金标)。不难看出在金融支付行业,由于行业特性,在早期就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从数据生命周期规范到数据分类分级指引,到网上银行系统,银行卡,支付终端,云计算环境等等都分别具备对应的标准规范。
主要参考DTT的解读,也搜了下PWC,EY,大同小异。其实在公众号里早期也转发了一些关于个保法的解读等等。不过这些解读并不涉及到技术框架,往往以立法的角度出发。网络安全法暂时略过,虽然网安法里面关对数据安全和个保都做了一定涉及,但不如单独看DSL和PIPL来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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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德勤)
(图片来自德勤)
这里挑选两个行业的数据安全要求作为示例:网络支付服务数据安全要求和快递物流服务数据安全要求。两个要求都是先进行具体行业的术语定义,然后给出行业的业务组成和交互示意图。之后分别列出基本要求以及从数据收集到存储使用等整个生命周期的要求。个人信息的采集主要遵守的内容为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值得一提的是,在系统权限部分要求指出了快递APP不应该在用户未使用寄递业务时申请位置权限。当然这也是大部分未曾实现的。但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上,两者除了对加密措施以及敏感信息保护之外,还有着明显差异。
网络支付要求:
快递行业要求:
另外针对寄递不涉及国际业务的不能将寄递用户的数据传递到境外,详细参考滴滴80亿罚款。但寄递行业没有针对数据出境记录作要求,而支付行业要求至少留存5年的记录。不过快递行业要求又补充了智能终端的管理要求,这是网络支付所不具备的。
最近不少企业、单位、高校因为数据安全事件被处罚,都是新闻可查的, 不知道是不是企业直接缴纳罚款了事,并未经过诉讼流程。但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中,并没有实际以DSL和PIPL进行判决的文书,仅有针对CSL的判决文书,不过部分的案例实际是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但是裁定是由民法典进行判决的。说明针对DSL,CSL和PIPL在实际审理过程中的应用仍然较少。处罚的案例,大家自己看文书吧,不在此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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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一些主流的APP,都不难观察到关于隐私保护的一些声明,大家可以自行阅读。至于专业性,用户访问体验,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但是实际上,我并没有在这些APP里看到撤回信息收集的选项。类似以下这种。
虽然不同意就不让你用,但是更多的APP连撤回授权的按钮都没有。大环境如此,可见吃相难看以及个人信息过于廉价。除了在产品中的体现,生活中的案例也是不胜枚举,例如小区门禁识别作为唯一出入手段,但门禁识别设备显示了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址。采集信息时使用微信进行。医院有时采用体检单的空白背面进行二次打印,但原体检页还包含着其他病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更多的例子只要你观察一下,就发现比比皆是(否则也不会出现这么多倒卖个人信息的了)。
我一直没有去了解合规相关的知识,原因在于检测标准的不一致,检测流程不完善,参加过检企业的目的不在与合规,仅在于License。另外标准的制定往往来自行业内的技术专家,而实际参与检测的评审员往往缺乏技术背景。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能做到真正的“合规”?但实际上,这些评审员又决定了License是否可以被获取到。所以作为过检方,只能省省力气,尊称对方一声:“老师,您看哪里还需要我补充的吗?”。除了评审员之外,企业的合规团队在过检过程中作为对接人,更像是一个PM,活跃在评审员和各个领域的接口人之间,拉会,总结。虽然往往你看一眼就知道这个条目是干什么的,但是不仅需要向合规专家解释一遍,还要再向评审专家解释一遍。
所以就有了这样一幅局面,行业技术专家写了标准,具备评审资格的机构招募并培训了评审员/专家,企业采购了取得某些资格的指定厂商的设备,企业内缺乏技术背景的合规专家凑在了一起。“让我们拉个会吧”。顺便把压力丢给了技术工程团队。技术工程团队往往并不担心标准的条条框框,二而是担心评审的解读。
合规检测本身是外部驱动的一种,通过来自行业和监管机构的施压,完善企业内部的安全建设。等保、UPDSS、CFA、PCIDSS、诸如此类都是。但实际上在设计安全架构的时候,如果能有High Standard, 企业愿意出于对用户数据负责,维护业务信誉的角度出发而非证书和过检。则自然而然在设计上就能够满足大部分的合规要求。反之,也可以想想是不是有一些企业采购了安全产品,过了检,最后设备没插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