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党的二十大擘画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明确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探索完善智慧监管制度规则,大力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努力营造金融数据治理生态圈,守住安全底线,为银行业保险业迈入数字经济发展新阶段打下坚实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监管数字化转型、提升智慧监管能力作出重要指示。2017年,习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2019年,习总书记提出要健全及时反映风险波动的信息系统,将所有资金流动都置于监管视野之内。2021年,习总书记要求提高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在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金融监管总局要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金融监管总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顺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新形势,深入研究,有效运用监管科技,充分挖掘监管大数据价值,推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智慧监管。
一是强化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应用,辅助决策。随着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进一步加强,传统监管方式、手段与金融形势的不适应性愈发突出。穿透式监管是近年提出的新监管理念,是突破传统监管框架局限、提升监管有效性的关键举措。
金融监管总局建立监管大数据平台,打通监管数据,融通外部数据,形成内外部信息横向链接。建立金融机构全景视图,全息画像金融机构财务指标、风险状况、舆情信息以及监管评价,强化风险研判。运用图数据、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人工智能技术,建立智能分析模型,从资金流向追踪、隐形股东识别、企业集团关联认定、空壳企业判断、金融同业网络构建等方面,多维度捕捉金融机构关联主体风险迹象,为实现穿透式监管提供整体性支撑。
二是实施监管流程再造,促进监管权力规范、透明运行。近年来经济金融领域“灰犀牛”“黑天鹅”事件频发,监管部门应对突发性金融风险的挑战明显增大。金融监管总局坚持“有风险早预警,有预警早响应”工作基调,建立监管流程引擎,充分开展早期预警,前瞻性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大力推进监管准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重要监管活动线上化、数字化,统一监管行为,实现监管行为可追溯、可审计,提升监管透明度。优化监管评级信息系统,实施全流程预警响应线上记录,自动对长期未响应的预警信号发出通报并预警升级,实现“流程推着人走”监督约束效果,压实预警响应责任。研究运用文本分析等技术,自动化处理信息收集、格式文稿生成,特别是在行政处罚中,快速检索相关法规和已判案例,提高合规判断准确性和效率。
三是开展监管数据治理,夯实监管数字化转型基础。数据治理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提高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可用、易用的数据是科学有效监管的前提。金融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监管数据治理,持续建立制度和政策,融汇形成标准统一、互通互用的监管大数据环境。
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首次明确监管数据治理为重要评级要素。建设覆盖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信息系统,将监管数据质量评价与公司治理评估相结合,有效提升金融机构监管数据质量意识。建立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将数据真实性列为现场检查常态化内容。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在现场检查中,将数据治理和数据质量均作为主要检查内容。从根本上改革数据采集方式,重构金融机构监管数据信息采集体系,从机构底层业务数据开始,明确指标口径、技术规范、加工逻辑,建立一套标准统一、覆盖全面、获取及时、加工便捷的监管数据信息体系。
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关系到未来监管发展的方向和监管能力提升,意义重大、涉及面广、任务繁巨。金融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强化智慧监管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研究推进智慧监管数据平台建设,构建数字化监管核心载体。实施监管大数据应用工程,提升智能分析应用能力。加大力度培养监管业务、监管数据和监管科技三方面人才队伍,筑牢人力资源支持。
数据作为新一代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
银行业保险业作为数据密集型行业,如何发挥数据要素的倍增作用是其数字化转型的关键。金融监管总局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强化数据治理理念,广泛有效配置资源,加大数字科技赋能,主动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重大机遇。一是加强数字化转型合规指导。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明确数据治理概念,指导金融机构建立数据治理组织架构,形成数据治理战略,完善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加强数据应用,发挥数据价值。二是积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布局。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指导金融机构树立数据是核心资产的经营理念,确立企业级数据管理和数字化应用推动部门,发挥数据体系建设和组织推动作用,实现数据标准对提升数据质量、打通“数据孤岛”、释放数据价值的重要作用。三是丰富拓展监管方式,对接数据治理要求。印发《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督促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赋能,在日常经营中,将监管统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范畴,加强源头数据质量治理。目前,头部银行保险机构已经开展全量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摸清数据资产家底,建立数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更广泛开放数据共享,探索数据价值的实现方式。部分大型银行积极投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通过建立价值指数的形式评估数据价值经济利益,开展数据资产定价。部分商业银行积极探索银行参与数据要素市场新场景、新模式培育,推动数据从自然资源向经济资产流转。同时也看到,部分金融机构对于数字化转型的认识存在片面性,转型思路不清晰,尚未做实转型规划,数据烟囱林立,数字技术与业务场景两层皮问题突出。2023年8月,李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专题学习中指出,要创新数据要素开发利用机制。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价值可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金融监管总局将建立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成效评估体系,持续指导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稳妥有序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数据资产管理能力,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充分发挥金融业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深入挖掘数据资源价值,发挥金融数据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21年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随后,数据安全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建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明确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提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具体要求;《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推进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2022年《数字中国发展报告》显示,我国数据存储量庞大,数据资源规模增量显著。金融机构存储了大量的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是数据安全管理的重点行业。金融监管总局高度重视数据安全监管,一体推进行业数字化转型与数据安全风险防控,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强化问责处罚,确保数据安全工作走向纵深。一是建章立制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和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监管数据安全管理,规范行业数据处理活动,推动机构构建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护机制。二是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组织相关银行梳理数据出境场景,研究金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要素、流程等规范。三是强化数据安全检查和排查。2023年初,部署30余家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科技现场检查,将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情景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同时,着重关注外包和外部合作中的数据安全风险,组织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全面风险排查,摸清数字生态场景等第三方合作中的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底数,发布风险提示,强化金融机构落实“服务外包、责任不外包”主体意识,切实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事关公众利益,事关监管事业,事关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决策部署大局,需要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共同努力。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数据安全上升到确保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高度来认识、来把握,落实对数据安全风险实质防范措施,促进数据安全使用与流通。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构建适应新时代金融监管需要的数据治理机制,一体推进金融数据治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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