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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让网暴者受到应有法律制裁,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净化网络生态,是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和一批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在刑法上,网络暴力行为主要适用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说,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其中不少为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与此同时,作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却很低。
以诽谤刑事案件为例,统计显示,2022年人民法院一审收案618件,比2013年(126件)增长近四倍,其中绝大多数是由被害人自诉提起,检察机关公诉的只有29件,仅占4.69%。当年共审结诽谤刑事案件587件,其中,不予受理的271件,占46.17%;驳回起诉的110件,占18.74%;准予撤诉的97件,占16.52%;作出判决的79件,仅占13.46%,其中判决有罪的只有43人。周加海指出,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有罪判决极少的巨大反差,一方面与自诉人在确认网络暴力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要根据网络侮辱、诽谤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格权利受到保护、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周加海总结道。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表示,2020年12月,杭州两男子偷拍取快递女子并在网上造谣其出轨,引发网络舆情风暴,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当事人遭遇“社会性死亡”。该事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案件特点,通过依法、及时、准确办理典型个案,指导类案处理,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意见》充分吸收借鉴了相关经验和做法。”李文峰介绍说,具体包括:一是明确“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衔接问题,《意见》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二是明确“自诉转公诉”的公诉标准问题。《意见》要求,准确把握诽谤罪的公诉条件,对于网络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三是畅通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意见》进一步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明确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损害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近年来,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有时也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特别是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频频发生,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权、人格尊严,也严重污染网络生态、毒化网络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李文峰说。
《意见》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在今年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期间抓获涉嫌网络暴力相关犯罪人员35人、行政处罚57人、批评教育472人。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对公民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网络暴力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诉条件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继续依托“净网2023”专项行动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依法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暴力案件,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等群体、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或者利用“深度合成”技术、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案件,以及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2013年,最高检与最高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司法认定问题。周加海提示,在办理网络暴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意见》为指引,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正确选择诉讼程序,恰当确定法律责任。(来源:法治日报)
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E5MDAzOA==&mid=2664193881&idx=7&sn=561a9d4ab49e60978d508eddde95d910&chksm=8b595da0bc2ed4b616d77d4b55ffcf35e3830f363ef928b9484661c5cb4b2ef02cbab1e231fe&scene=58&subscene=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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