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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1501名受访者进行调查显示,62.2%的受访者直言,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大数据+算法”的精准推送方式,让普通人接收的信息更趋于定制化、智能化,但也容易让人在不断重复中强化固有偏好,陷入“信息茧房”。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给当今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移动终端的迅速普及、用户数据的海量生成,“大数据+算法”给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能。互联网企业通过集纳用户数据信息、追踪个人消费行为,使面向消费者的服务触达、内容推送、商品匹配更加智能化、个性化、优质化,有力提升了企业经营效益,拓展了企业成长空间。同时,得益于“大数据+算法”推荐对个人喜好的精准研判,用户消费行为更趋高效便捷,增强了消费者的获得感。但是“大数据+算法”也存在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等负面影响,给社会公平公正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带来了挑战。因此,“大数据+算法”必须接受法律规制,在适度监管理念指引下,建立自律机制,通过“多元共治”促进规范运用。从用户层面看,我们已步入一个“数据化”时代,网上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为了能够更好地定向推送符合特定消费者喜好的商品以增强消费欲,网络平台经营者通过“大数据+算法”,可以进行数据的挖掘和交易、个性化推荐、价格优化等。
企业通过量化分析数据,可以对单独个体的行为偏好进行分析,进而针对性地采取商业策略。大数据“杀熟”就是以海量的数据为基础、精准的算法为工具,通过“数据搜集—用户画像—区别定价”步骤进行的,最终造成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杀熟”行为,具体表现为:运用技术收集大量用户数据。当前,从技术层面看,数据的收集和运用速度已经接近实时状态,不管用户是在使用手机还是应用程序,后台便开始实时收集人们各类个人信息,并存储在服务器中以备使用。因此,当消费者浏览网页或者购买行为时会留下大量的“数据废气”,包括用户浏览痕迹、打字错误等。此类“废气”形成了日后算法用于分析计算的基础。除自行收集用户数据外,电子商务平台之间还会进行数据共享或交换。通过以上种种方式,“数据”进化成“大数据”。“大数据”不仅意味着数据需要更大的存储空间,还意味着由于“数据”的内容体量再加上互相结合可以衍生出更多内容。大数据“杀熟”便是以这种庞大体量的“大数据”为支撑和基础的。运用算法量化分析数据为用户“画像”。智能算法发展使算法有了自主决策能力,也称为自学习算法。即,在积累大量用户数据的基础上,企业通过技术操控可以准确分析出用户喜好、消费水平等。由此,可以实现“精准营销”和“千人千价”,这也是“杀熟”的关键一步。电子屏幕有效阻隔防止转售套利。传统的价格歧视成立的条件之一是有限的套利空间,卖家要防止买家进行倒买倒卖以获利。如今,用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消费都是依靠手机、电脑等独立完成的,消费者无法互通有无,信息来源被阻隔在一个个屏幕前,如果不特意进行比较便无法知晓对方的价格。用户在无法及时获悉其他用户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时设备显示价格的情况下,很难实现转售套利,这为大数据“杀熟”提供了空间。“大数据+算法”还可能引发用户信息泄露。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大规模采集用户数据,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长期集中化储存,数据一旦泄露,不仅侵犯用户的隐私权、侵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还将对互联网企业自身造成不可预估的经济损失。在万物互联的大数据时代,各类互联网个性化服务和精准推送都无法离开对用户数据的采集。比如,网购数据会被电商采集和识别、社交媒体使用的数据会由运营商收集分析、网络检索行为数据被搜索引擎记录等。虽然数据采集者在某一个时间和空间上只能截取“碎片化”的个体行为数据,但经过大数据分析对这些数据进行整合,就可以精准定位到某个个体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隐私信息。在获得用户数据授权方式上,平台较常见的是采用“注册即视为同意《隐私政策》与《Cookie协议》”的默认勾选或“一揽子”授权同意、概括式同意。当有用户在注册阶段质疑数据的过度采集,点击“不同意”信息被采集的按钮以拒绝Cookie追踪后,往往无法正常使用网站,并以“闪退”方式退出网页。这使得对网络平台有强烈使用需求的用户为了享受各平台提供的服务,只能主动让渡个人信息以获取使用的便捷性。更重要的是,虽然许多隐私权政策中说明会把个人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但并不会提供第三方信息,而是通过格式条款使用户同意各种不可预见的数据处理行为。由此可见,“大数据+算法”易造成用户个人隐私泄露。从狭义角度看,“大数据+算法”可以被视为纯粹的科学或技术。从广义角度看,“大数据+算法”是为实现某一目标而明确设定的一系列步骤。虽然它具有价值中立性,即对算法本身不应予以苛责和规制,但运用“大数据+算法”进行信息处理和决策本质上已经因处理者、决策者的主观动机而改变了算法的价值中立性,由此可能存在权力滥用现象,例如大数据“杀熟”行为。即,大数据“杀熟”,实际上是算法背后的经营者运用掌握的算法技术和大量用户数据,利用消费者无法知悉其他人价格的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此时算法已经失去了中立性。这也是经营者滥用权力使算法产生了异化,因此必须对此进行规制。
国家法律层面的规制。鉴于个人信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我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民法典人格权编采用专章方式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一并予以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类型、收集、更改或删除作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规则、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各参与主体的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系统规范,有利于遏制大数据“杀熟”等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保障。互联网企业自身的规制。在数据隐私侵权主体多样化、数据隐私侵权模式复杂化的大数据时代,潜在的黑客攻击行为越来越多,这对互联网企业数据安全保护造成了极大挑战。现阶段,大型互联网企业都在积极强化自身技术能力以对抗数据安全威胁,确保相关敏感、涉密数据遵循统一的处理策略,对网络系统进行定期技术性检查,防止数据泄露。例如一些互联网头部企业,出于技术或业务需要进行数据合作时,都会十分谨慎地筛选第三方处理者,力争选择采取足够适当技术和组织措施的处理者,对内部、外部参与各类数据处理活动的当事人进行梳理、评估和划分,明确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各自的职责义务,确保各项隐私数据和敏感数据安全可控。互联网用户依法维权的规制。当前,互联网用户面对“大数据+算法”造成自身权益损害时,主要通过向平台或者行政机关以及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方式进行维权。但实践中,用户向平台投诉后的处理效果相对并不明显,而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后因为算法权力滥用监管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也使得通过该维权途径成功彻底解决问题相对较困难。因此,许多互联网用户常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对此,应当进行深入总结,探索更好的诉调对接机制,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综上,“大数据+算法”的运用极大地提升了互联网企业信息利用和客户甄别的效率,给互联网企业带来巨大商业机会,但也产生了个人信息泄露、大数据“杀熟”、误导消费等负面影响。如何科学合理、合法合规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互联网企业和用户的双赢互利,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稳步推进。(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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