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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确立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架构,促进数据的持有和收益、利用和流通、开放和共享,加快构建数据要素市场,解决“数据孤岛”“数据壁垒”等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立法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引领、规范和保障三个层面。在引领层面,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刚性和程序的正当性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稳定预期和制度供给。在规范层面,主要是通过法律约束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经营者、数据处理者等各类主体在数字网络空间的行为。在保障层面,主要是通过法律保障在新技术新模式新应用经济活动中的经营主体竞争权益、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等。当前,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已有一些立法探索,尤其是地方立法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同时也存在倡导性条款偏多、部分条款同质化、与其他立法衔接不够等问题,且难以克服地方立法自身承载能力有限的固有局限,如适用范围狭窄,缺乏普遍适用性等。数字经济立法需要紧紧围绕市场与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需求,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结合起来,为进一步激发数字经济潜力、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增进数字经济活力、维护数字经济公平竞争、保障数字经济安全和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提供支撑。健全数据基础制度,激发数字经济潜力。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性生产要素。数据资源的识别、数据运用的效率、数据流通的顺畅和数据安全的保障构成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要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国家政策层面对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进行了系统部署,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也涉及数据及相关处理行为的规则。从地方立法层面来看,上海、深圳、重庆等地先后制定了数据条例,广东、江苏、浙江、贵州、山东等地制定了公共数据相关办法,北京、浙江、深圳、江苏等地制定了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随着数据地方立法的持续活跃,未来国家层面有必要适时推进统一数据立法的进程,形成涵盖数据处理活动、数据区域合作、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应用促进、数据安全、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及法律责任等的数据法律制度体系,为激发数字经济潜能提供有力支撑。完善核心技术相关立法,鼓励数字经济创新。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数字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科技创新立法步伐,先后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了专利法。下一步应围绕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优势产业和未来战略产业创新发展的立法需求,健全和完善核心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人才激励和评价、项目管理和平台建设、法律责任和容错免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此外,数字经济的创新动力还来源于创意创作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立法有必要关注创意资产的确权和交易、商业模式的保护与许可、权利管理等需求,确保创新成果权益归属清晰、转化顺畅和保护有效。围绕法治化数字营商环境,增进数字经济活力。2020年1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生效实施,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如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在此基础上,应结合数字经济的发展特点积极推进数字经济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数字营商环境。特别是新技术新业务新模式涌现,政府市场监管面临新业务市场准入、平台经济监管、数据要素治理等诸多新议题,需要立法及时予以规范,明确监管的理念、原则及规则,统一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为数字经济领域依法监管和依法行政提供规范依据。推进反垄断法适用,维护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秩序。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市场竞争法治建设,先后修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出台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了对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垄断行为。下一步,立法需要重点完善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条款和一般条款的适用,围绕平台经济建立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反垄断分析方法,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为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准确适用提供规则指引。设置发展底线,保障数字经济安全。随着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的持续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不断深度融合,数字经济安全已经与现实社会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等休戚相关。为数字经济发展设置好安全底线,保障数字经济安全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制定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从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强化对数字经济安全的法律规范和保障。下一步,可通过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满足数字经济不同应用场景的多层次安全需求。与此同时,加强相关领域的有效标准供给,推进各级各类安全义务的技术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为法律实施提供有效支撑。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开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携手推进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我国倡议发起并加入了《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合作协定,2020年我国提出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2021年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制定,推动建立非歧视、公平和开放的数字营商环境。下一步,需要加快完善国内法的相关调整衔接,推进生效国际合作协定的落地实施。与此同时,加强和完善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数据跨境流动、个人信息出境、网络安全国际合作、跨国犯罪治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为创新数字经济国际规则贡献中国方案。(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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