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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支付、刷脸打卡、刷脸门禁……随着人脸识别应用的广泛普及,人脸信息已经成为数字时代身份鉴定、访问认证、核验查证的重要载体。不过,这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近日,广东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案人员利用人工智能将人脸照片生成视频,伪造人脸识别认证,从而非法牟利。其中涉及两项所谓的“业务”——“查头”和“过脸”。从2020年9月开始,郑某利用某即时通信软件组建群组,在该群组及微信群、QQ群中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布广告,称可提供“查头”业务。法官介绍,所谓的“查头”就是根据买家需要,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就可以获取到查找对象含有人脸信息的身份证高清照片、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敏感信息。据郑某交代,他以每张照片15元至20元的价格,通过社交平台向不特定上家求购某些身份证号码对应的个人照片。任某、戴某、陈某通过郑某所组建的群组,以每张照片5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郑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人工智能软件制作虚假人脸动态识别视频,可以完成点头、眨眼等动作,用于解封账号、验证一些App的实名认证,从中非法获利。法官介绍,“过脸”业务就是将人脸信息通过软件合成来生成模拟真人动态的动态视频。比如人脸验证环节中所需要的左右看、张嘴、抬头等动作,都可以通过人脸合成视频生成,只要视频中人脸的清晰度达到相应要求,系统会判定为真人操作,从而通过人脸验证环节,达到破解账号的目的。据嫌疑人交代,破解人脸识别系统后,不法分子可以进入他人微信等手机应用软件账号,获取相关聊天记录、支付记录、行动轨迹等个人隐私和信息并继续向下家出售。经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四人非法处理个人信息2000余条,违法所得10万余元,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不等,并各处罚金。本案四名涉案人员除了受到刑事处罚外,检察机关还以四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根据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人脸信息属于人的生物识别信息。人脸识别信息与其他个人信息相比,具有不可更改的性质,所以作为个人敏感信息予以特别保护。法官表示,在未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所谓“查头”“过脸”的手段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脸信息进行非法收集、买卖、使用,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信息自决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伪造人脸识别视频、破解人脸验证系统,违反了实名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涉案四人利用某软件阅后即焚功能删除大量信息和交易记录,目前受害人数量、身份、信息去向、用途均无法核实。虽然受害人无法特定化,但已泄露的个人信息仍在网络黑灰产市场流通,不特定公众的人格性权益、财产性权益、安全性权益都存在被侵犯的风险。在该案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中,四名被告除了被判处注销用于侵权的互联网账号、解散或退出用于传授犯罪方法的通讯群组,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公开赔礼道歉外,还被判令通过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警示教育、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行为补偿,并视行为的修复效果对公益损害赔偿金进行折抵。人脸照片可通过技术生成动态视频
专家提醒保护好敏感信息
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如何通过人脸照片生成动态视频,从而骗过人脸识别系统的?网络安全技术人员介绍,以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即便只有一张人脸正面照片,人工智能也可以通过深度学习补齐其他角度的图像,获得立体的人脸图像,再将图像映射到视频中。专家提醒,我们在享受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防范其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比如,在社交媒体分享含有清晰人脸的照片和视频时,一定要谨慎,因为这些照片可能会被生成之后用于人脸识别验证,或者其他一些非法目的。专家提醒,一定要保护好两类敏感信息:我们的人脸、虹膜、声纹、指纹等生物特征信息;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体检报告等重要个人信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目前,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源头之一,要加大对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也要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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