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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和终端应用的发展,个人信息处理的场景持续扩大,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不断涌现,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受到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近日,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张新宝教授表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需要重点予以关注。人脸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高度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国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得到明显改善,整个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有所提升。行政执法方面,我国近年来开展了一系列个人信息执法活动。通过严厉打击各种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比如工信部定期开展的对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侵害用户权益APP的通报等。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依靠的不是个别的重罚,而是常态化的治理。整治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乱象不在朝夕之间,需要打好“持久战”。负有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调查和处理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压缩经营者的违法空间,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司法审判方面,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比较典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例如,入选中国消费者协会评选的2019—2020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的“微信读书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微信读书许可服务协议未以合理的“透明度”告知原告并获得同意,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可以预见,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深入实施,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乱象将会不断得到改善。张新宝认为,日常生活中,购物场所监控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之处,应予以特别关注。相较于其他场所,购物场所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不特定的个人都可以出入;第二,具有经营性,经营者以获得经济利益而在此等场所开展活动。因此,购物场所为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安装监控设备具有合理性。另外,扫码消费、网络购物和自动化决策的“杀熟”领域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保障依赖于个人对权利的主张,应当鼓励、引导消费者通过主张权利、投诉等方式维护权益,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如果出现经营者违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章赋予其的各项权利。如果经营者拒绝其行使权利的请求,消费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处理社会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强调综合治理,需要民事、行政、刑事手段的共同发力。(来源: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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