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 从隐私权保护走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二元”保护
2023-12-28 19:29:40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6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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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郑曦
科技发展可能给人们生活带来威胁和风险的警告早已有之。自1890年发表的论文《论隐私权》一文明确提出隐私权概念以来,人们对个人权利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和保护范围逐渐扩大,隐私权观念逐渐为司法机关所接受,各国逐渐肯定认可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主张,并确立了对隐私权的司法保护。
对于隐私权的关注,是人们面对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特别是信息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所作出的反应,而立法中对隐私权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正是对此种关注所作出的回应。从这个意义上看,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对于保障公民的生活安宁和私密性、促进社会正常运转,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隐私权保护的回应方式存在不足

过去,立法者和司法者主要通过对隐私权的保护,对现代社会下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给公民个人生活带来的威胁与风险作出了回应,然而隐私权保护的回应方式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第一,隐私权的概念模糊不清。有的学者将隐私权视为独处的权利,或是不受外界侵扰的权利,在这种观念下,隐私权的核心指向生活的安宁。但也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与生活方式、空间、信息的私密性、独立性或亲密性相关的,尤其是私密性乃是隐私权的基石。面对不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对“隐私”下定义时,将作为独处权利的私人生活安宁,具有私密性的空间、活动、信息等笼统地归属到隐私的概念范围内,从而以一种涵盖范围较大的广义理解方式,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都纳入隐私的范畴之中。
第二,隐私权是一种消极、被动、防御性的权利,对其的保护是事后性的。隐私权的消极性、被动性和防御性体现在只有当其受到侵害之后,公民才能主张权利保护。在该权利遭受侵害之前,个人无法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而只能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请求他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这使得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个人在其隐私权受到侵害而提出相应的请求之前存在一段时间对自身隐私权的丧失掌握的状态。即,主张个人权利的公民的隐私权能否得到尊重,主要依赖于其他公民、商业机构或公权力机关的自律或行业监管,而其无法在事前积极主动地采取保护行为以避免侵害其隐私权的情形发生。
第三,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路径较为狭窄。在民事领域,此种救济主要是通过侵权之诉的路径完成的,主张其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通过提出侵权之诉要求对方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路径狭窄,是与上文所述的隐私权自身消极、被动、防御性的特征相适应的,如此一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效果就会受到限制。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二元保护”模式

由于隐私权保护的方式存在以上天然缺陷,这使得它面对近年来迅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及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下个人信息被广泛收集、飞速传播的现实,似乎有些应对乏力。在此背景下,有学者提出以一种更加“积极进取”的个人信息保护方式予以补充,尤其是将个人信息权利保护聚焦于针对“形成持续性不平等信息关系的收集者与处理者”,这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选择。

相较于隐私权,个人信息的概念较为明晰,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式也更积极主动,其适用路径较宽,因此,我国也逐步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比如,2012年12月印发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提出:“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和义务、个人针对其个人信息要求删除和更正的权利,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保密义务等。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情形、信息主体请求更正和删除的权利、信息处理者的相关义务等内容。这些法律规定,特别是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并立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二元保护”的思路。
202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强调“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规范予以逐项厘清,使得相较于隐私权保护的方式而言,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更清晰。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下,实践中以个人信息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做法必将逐步成为主流,这使得从历史发展脉络看,法律规定的重心从隐私权保护逐步向个人信息保护倾斜。从某种意义上看,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主动性和确定性特征,能够有效应对数字时代下个人信息失控的风险,可能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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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E5MDAzOA==&mid=2664201235&idx=6&sn=cbe0511a9a9a9aae712f2da98a78b25c&chksm=8b597eeabc2ef7fc765581717e9f8b980b8c2a2b5735a1f01a364619e4531a06c8e5f866e3a3&scene=58&subscene=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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