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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 高富平“当下个人信息保护实践中最大的问题,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个人信息的社会化利用之间存在冲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高富平表示。为解决这个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匿名化的信息定义为不属于个人信息,大家便可以利用。但关于什么是匿名化、能匿名到什么程度,未有统一标准。很多人认为,把一组信息中的姓名去掉就叫匿名化,但这显然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精神,当其他信息结合起来还能识别个人的时候,就不算是匿名化,但如果信息无法进行关联分析,就没有价值,也就是说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定义的匿名化、不属于个人信息的信息,其实是没有流通价值的。对此,高富平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实际上是一个总结性的立法,当中还有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要解决个人信息保护和社会化利用两者之间的矛盾问题,来明确信息匿名化和去标识到什么程度时,是可以对外提供的。而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高富平表示,一是法律法规中各种规范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虽然执法机关已尽力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但是企业在合规整改过程中仍然会对“履行合同所必须”“匿名化”等概念标准存在困惑。二是执法跨区协调协作有待进一步强化。跨地域和跨部门的权责划分、高效协调是未来个人信息行政执法无法回避的挑战。三是第三方服务平台和企业责任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在中小企业依赖互联网平台搭建商业模式的背景下,以何种标准合理划分第三方服务平台和企业责任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的问题。四是消费者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虽然在执法行动中,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工作贯彻始终,但消费者维权意识与能力依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导致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执法行动进一步推进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内驱力。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渗透性强的工程,它无法单靠执法部门或依照法院的判例实现,要构建一种尊重个人的企业文化和社会理念。个人信息保护不是某个特定领域、特定时间段、特定环节的要求,而是一项需要广泛关注、持续推进、全面维护的任务,因此持续推进数据全生命周期合规的精准执法,应是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执法行动的下一步重点。(来源: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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