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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何秋红;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助理 陈新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条例》的施行将推动我国儿童权益保障事业迈上新台阶,为深度媒介化时代做好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条例》的制定是顺应深度媒介化时代潮流,为未成年网民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需要。学者库尔德利指出,当今世界处于深度媒介化时代。中介化连接已然成为儿童想象中的世界的一种运作条件,儿童的社会化过程在其基本的方面已经变得媒介化。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1亿,其中10岁以下网民占比3.8%,10-19岁网民占比13.9%。对这些“数字原住民”而言,现实世界中的美景可能不如媒介提供的可供其操控的界面更具吸引力。从时刻佩戴电话手表的孩子,到活跃在短视频平台的网红儿童,再到“困在手机里”的留守儿童群体,媒介已然参与到儿童的社会化过程中,并在此过程中重新建构着“童年”与“儿童”的意涵,改变着少年儿童的童年体验。媒介技术的不断发展是深度媒介化时代的底色,技术的发展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一系列新议题。《条例》应运而生,将为回应这些新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遵循。
《条例》的制定是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规律性认识的一次新提升。我国历来重视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这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基于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以下简称“《纲要》”),以体系化、阶段化的纲要形式为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保驾护航。《条例》的出台,既是对新阶段《纲要》要求的贯彻落实,更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转化为具体可行的法规形式的生动实践。《条例》立足当今世界的深度媒介化特征,以我国历来对少年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经验为依托,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至此,我国对少年儿童的网络保护,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托,以既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基础,以专门立法为主干,以配套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法律体系,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条例》以“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标,设置四个专章,“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贯穿始终,形成了政府、社会、平台多主体联动的网络保护屏障,以鲜明的问题导向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
“网络素养促进”专章,从上至下对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工作明确了具体规范。过去,媒介技术的飞速发展跑赢了儿童媒介素养教育体系的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情形时有发生,究其根本,是因为儿童网络素养教育的缺位。《条例》设置“网络素养促进”专章,从主体责任、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具体要求,敦促其担负起平台责任,为提高儿童网络素养尽一份力,这是平台社会背景下我国立法的一次可贵创新,彰显了我国立法工作的与时俱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专章,从信息的生产到传播再到不良信息的删除环节,对网络信息传播的全过程进行了科学规定,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接触。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然冲破了成人与儿童之间的信息壁垒,越来越多的信息以图像方式进入少年儿童的世界中,这极有可能导致“童年的消逝”。《条例》明确禁止了对未成年人的商业营销、网络欺凌和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这在儿童与成人世界之间筑起了一道保护墙,避免未成年人因其过早接触此类信息而受到身心伤害。“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专章,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既有要求细化了未成年人信息处理的规则,填补了既往法律内容的空白,扎牢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之网。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提到了未成年人的信息删除权,这体现了儿童作为个人信息的权利主体的地位正在被重视,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信息删除权,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对未成年人正常行为的记录演化为成长中的羞赧,通过对信息删除权的强调,帮助未成年人消除“信息童年”带来的压力。“网络沉迷防治”专章,针对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对曾引起舆论热议的未成年人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活动进行专门规范,对网络直播、游戏等重点应用的防沉迷规则和针对未成年网民的付费服务提出细化要求,为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未成年人仍处于正在完成自身社会化的重要阶段,其身心发展状况决定了其不具备良好的自控能力和反连接意识,当仅靠儿童自身无法抵抗网络的巨大诱惑时,以法律的形式为其提供适时帮助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的施行将帮助未成年人避免滑向网络沉迷的漩涡。《条例》正式施行后,抓好贯彻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下一步,全社会应以《条例》的施行为契机,将《条例》中规定的普遍性和现实情况的特殊性相结合,进一步关注特殊儿童群体,牢牢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将《条例》内容落细落实。
当前,留守儿童群体是我国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关注对象。《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对于部分乡村学校而言,由于教育水平和资源的有限性,想要全面设立和推行专业化的媒介素养课程可能有较大难度。但是,学校可以充分整合和改造现有的教学资源,广大乡村教师可以将媒介素养教育和现有的课程体系相结合,将网络素养的相关知识融入传统的授课过程中,与时俱进更新授课内容,不仅提高留守儿童对短视频的辩证认识能力,还可以向学生推荐优质的知识普及类短视频账号,化“电子玩具”为“教学工具”,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帮助留守儿童正确认识互联网的正反两面,培育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主动适应深度媒介化时代下各大平台的“无孔不入”。深入推进《条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下实施,将《条例》要求落实。《纲要》指出,我国注重引导支持儿童发扬主人翁精神,发挥主体作用。把“坚持鼓励儿童参与”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强调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基于此,《条例》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并将此原则贯穿到条例的各个章节,充分体现了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中儿童观的转变。新童年社会学认为应当将话语权还给儿童,将儿童视为积极的社会行动者。这为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少年儿童的网络保护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考角度。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处理好“适度保护”与“自由成长”之间的关系。《儿童的利益——学会尊重孩子》一书指出,“对儿童过多的帮助是对儿童的一种过度保护”。在依据《条例》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因噎废食,不要将新兴媒介视作洪水猛兽,以“适度保护”促进未成年网民自由、健康成长。《条例》的施行是我国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中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接下来依然任重道远,《条例》中仍有部分内容需要在具体落实中建立起更加细致的配套规则和更加完善的配套设施,唯其如此,才能在深度媒介化时代以良法促善治,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行稳致远。【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新媒体对少年儿童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B230207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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