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发代号 2-786
征订热线:010-82341063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当下,数字体育领域已成为中国参与全球体育治理的重要突破口,而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风险的治理困境则为中国参与其中并贡献智慧与力量提供了实践抓手。进入新时代,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就要提升我国数字体育法治化水平。同时,要积极承担大国体育的责任与使命,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推动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体育治理体系。以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治理为参与全球体育治理的突破点和着力点
目前,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治理,面临规则供给不足等困境。一方面,数字时代,运动员数据不仅是国际体育赛事品牌运营与运动员竞技成绩提升的重要参考资料,也是体育产业提升商业决策效率、加强风险预测能力和改善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工具。伴随着国际赛事举行、运动员跨国参赛与训练、反兴奋剂执法、跨国数字体育产业开发等活动的开展,运动员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愈发常见且不可或缺。另一方面,面对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面临的数据本身信息泄露与被非法利用等安全风险,现行全球体育治理规则体系显得捉襟见肘。在现有国际体育法规则体系下,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不仅缺乏统一的全球性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而且规制策略与理念无法适应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的自由与安全保障需求。国际体育自治路径下的国际体育自治规则,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数据安全风险,但现有规则的局限决定其只能适用于有限领域的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此外,前述两种规制路径亦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即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则的全球协调或统一困难重重,国际体育行业自治规则无法完全脱离或独立于各国法律规则之外。
目前,数字体育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已成为全球体育治理体系变革的关注重点,这也是我国参与全球体育治理的突破点与着力点。在全球体育治理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的国际奥委会已将拥抱数字化作为治理改革重点,继2014年成立数字技术委员会后,于2021年3月发布《奥林匹克2020+5议程》。在该议程中,国际奥委会将“数字化”作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趋势,强调通过实现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最终优化和完善治理体系。尽管如此,相对于数字体育发展迅猛的趋势,全球体育治理体系在应对数字体育带来的挑战方面仍显得滞后与迟缓。这一治理困境为我国表达自身数字体育利益诉求和参与全球体育治理提供了机遇。我国正积极推行数字体育建设工程,加强对体育领域的数字治理,不断提升体育治理效能、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我国在杭州举办的第19届亚运会,成功将数字技术运用于火炬传递、观赛、云端服务等环节,不仅完美呈现了有史以来“最数字”的一届亚运会,也向世界展现出数字体育大国的良好形象与先进的数字体育治理体系和能力。在此背景下,我国可充分利用在数字体育发展及数字体育治理方面积累的经验,主动对接国际体育组织在全球体育数字治理方面提出的数字化转型议题,以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治理作为我国参与全球体育治理的突破点与着力点,提升我国在全球体育治理中的作用与影响力。提升我国数字体育法治化水平,完善运动员数据出境规则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体育法治体系是应对体育改革与数字体育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也是推进数字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举措。完善的数字体育领域数据保护规则体系,既应为体育领域运动员个人数据及非个人体育数据提供充分法治保护,也应为其自由高效且安全地出入境流动提供规则保障。可以说,完善的国内体育数据法体系是参与、推动全球数字体育治理的必要前提与条件。当前,尽管我国已积累了诸多数字体育治理经验,但体育数据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等方面还存在短板,亟须结合实践进一步完善。
对此,需要充分发挥我国数字体育大国的比较优势,积极主动地构建完善体育数据保护规范体系。其一,进一步完善体育产业数据保护规范。我国已通过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处理活动规范,个人、组织的数据合法权益保护等作了一般性规定,但体育产业数据保护规范付之阙如,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亦不涉及数字体育治理的相关内容。因此,有必要明确运动员、国际体育组织、俱乐部、体育企业等相关主体的个人数据权利与保护义务,加强对运动员数据权利的动态保护。其二,将运动员数据出入境规则作为重点,进行针对性完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已构建了数据出境法律法规基本制度,但相关规则相对宏观、抽象、零散,致使有关规则对有关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活动缺乏针对性规范。体育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有必要对体育领域的数据出入境规则或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或完善。在制定体育行业的数据出境细则或标准合同时,应针对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涉及的国际赛事举办、平时跨国训练、反兴奋剂及体育执法、跨国商业开发等不同的出入境场景,明确不同场景下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适用范围。以共建共治共享为理念,推动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治理
以共建共治共享为理念,积极推动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治理,不仅是我国体育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也是我国为促进全球体育善治而贡献的中国智慧。强调共建共治共享,不仅与相互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精神内在相通,更为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治理提供价值引领。在共建共治共享理念指引下,国际体育自治与法律规制可通过互动合作,推动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治理走向合作治理。即,充分利用国际体育组织的自治传统与意愿构建全球统一的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平衡并兼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理念分歧,从而突破自治规则供给不足、法律规则碎片化对运动员数据自由与安全跨境流动的消极影响。该方案的实现需要国际体育组织、各主权国家、体育俱乐部、运动员等多元主体相互之间加强协同合作,为我国积极参与其中并发挥建设性作用提供空间。
其一,我国应加强与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等世界性体育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数字技术正深刻影响着全球体育治理及数字体育产业发展,我国应充分利用申办、筹办和举办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的机会分享数字体育的良好治理经验,展示数字体育大国良好法治形象,积极倡导自由与安全平衡并重的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治理理念。在参与全球体育治理中,我国应主动对接国际体育组织有关数字体育的相关议题,支持国际奥委会完善数字治理组织体系的改革,推动设立数据权利保护委员会等数据治理机构,并以此为契机推荐国内具有全球视野、通晓国际法规则、精通数字体育治理的人才前往任职。其二,我国应积极支持国际奥委会利用自身行业自治权威与影响,协调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相关国家、运动员、跨国体育企业等主体就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构建全球统一规则。国际奥委会可设立由各单项国际体育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及各国体育主管机关或数据保护机关代表组成的工作组,整合现有的国际体育赛事举办合同中的运动员数据跨境传输规则、反兴奋剂活动中的运动员数据跨境传输规则,制定统一的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指南。同时,针对不同场景下的运动员数据跨境传输情形,可根据规则指南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或标准,以适应国际体育赛事举办、反兴奋剂活动及国际体育领域运动员跨国参赛与训练、数字体育产业开发等场景下的运动员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治理需求。(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E5MDAzOA==&mid=2664202934&idx=7&sn=4cbff75f45da669310ecd66f5198362a&chksm=8b59804fbc2e09598d035e2973e01b87202b0ecf745fb9e73e6dc60d806e5f27842d17a6823e&scene=58&subscene=0#rd
如有侵权请联系:admin#unsafe.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