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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
胡某某等人诈骗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案
——在境外组建大型犯罪集团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胡某某等人在缅甸佤邦地区成立“兴旺公司”,开发上线“软银集团”App,招揽多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进驻其租用的作案场所,统一购买、提供电脑、手机、社交软件账号等作案工具,雇佣安保人员管理人员出入,明确奖惩制度,逐步发展为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成员众多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设置老板、总监、代理、组长、组员五个层级,胡某某为老板,负责整个犯罪集团的管理;任某某自2021年2月起任总监,协助胡某某进行管理;下设若干小组,直接实施诈骗活动。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采用“杀猪盘”手段实施诈骗,即在短视频、交友类App上选择中青年女性进行聊天,以虚假成功男性人设诱导对方添加微信,通过男女朋友交往的方式培养感情,伺机掌握对方财产状况;在确定恋人关系后,更换聊天工具为其他软件,引诱被害人下载登录“软银集团”App,以提供高息回报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投资;通过更改后台数据,操控被害人先期获取小额盈利,再以充值赠送、注册会员等名义诱导被害人大额投资,待大额投资到账后关闭提现功能,并以操作错误、涉嫌洗钱等名义要求被害人交纳“保证金”,以继续实施诈骗。截至2021年8月案发,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共诈骗121名被害人2900余万元。
另,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胡某某等4人先后组织23人从我国境内偷渡至缅甸;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胡某某等26人先后结伙从我国境内偷渡至缅甸。
【检察履职】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分批将胡某某等人提请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提出继续侦查提纲,建议侦查机关重点对“兴旺公司”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各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等问题开展侦查工作,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偷渡出境过程的侦查,全面查清关联犯罪。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陆续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先后对胡某某等43人提起公诉,指控胡某某等人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等,认定胡某某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2023年10月,济宁市任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百零五万元;胡某雷等4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罚金七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12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依法从严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当前,部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成立公司,租用场所,招揽他人进驻,利用公司化运作模式组织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集团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大肆实施诈骗行为,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应当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打击。
(二)全面查清关联犯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往往伴随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机关对诈骗犯罪开展侦查取证的同时,要加大对关联犯罪的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力度,全面查清关联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数罪并罚,确保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检察官提醒】
“杀猪盘”式诈骗是较为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且仍在不断升级演化。犯罪分子为实现诈骗目的,组织“引流”人员在各类App上搭讪被害人,以所谓成功人士的身份,使用专门话术,骗取被害人感情信任。为了躲避常用聊天软件监测,在确定虚假恋爱关系后,诱导被害人使用其他聊天软件并怂恿其下载安装虚假交易App进行“投资”,达到诈骗钱财目的。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理性交友投资,在网络聊天时认真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不要轻信所谓的“内部消息”,更不要点击、下载来源不明的App,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二
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组建“跑分团伙”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提供帮助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起,高某某、李某、叶某某、陈某等人组成“跑分洗钱”团伙,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长期合作,为其转移犯罪资金。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孙某等人大量收购银行卡,通过黄某购入11台POS机,并在Telegram聊天群内告知上游诈骗分子可用于接收诈骗款的银行卡用户名、账号。诈骗资金进入上述银行卡账户后,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到该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再将该卡内资金转入林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内,由林某等人将资金兑换成泰达币后交给该团伙,该团伙再交给上游诈骗分子,从中获取资金流水12%-15%的提成,并按约定比例支付孙某、黄某等人费用。其中,高某某负责对接上游诈骗分子、收购POS机、银行卡;李某负责收购POS机、银行卡、转账;叶某某负责转账、泰达币交易;陈某负责泰达币交易、POS机刷卡;袁某某受招募负责POS机刷卡等。经查,该“跑分洗钱”团伙帮助其他犯罪团伙转移资金1.1亿余元,其中诈骗资金1281万余元,非法获利100万余元;林某等人帮助兑换泰达币1.1亿余元,非法获利400余万元;黄某提供11台POS机,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孙某等人共收买、提供60余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检察履职】
本案由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侦查阶段,诸暨市检察院提前介入,经分析研判,建议侦查机关注重收集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查明该团伙勾结上游诈骗团伙,搭建被骗资金接收、转移通道,帮助上游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查找被害人难度大的问题,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发挥侦诉协作机制,运用大数据平台全面筛查,准确关联到全国范围内300余名被害人,最终认定该“跑分洗钱”团伙帮助上游诈骗分子转移资金达1281万余元。期间,检察机关继续深挖漏犯,通过梳理第三方交易平台电子数据、审讯同案犯等方式,追加起诉施某某等5名为犯罪提供帮助的倒卖银行卡、虚拟币人员。
2023年5月至12月,诸暨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某、李某、叶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至二十三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孙某、黄某、林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七万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全链条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帮凶”,最大限度铲除犯罪土壤。当前为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推广引流、跑分洗钱等黑灰产违法犯罪大量存在,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严惩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斩断相关黑灰产业链条。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跑分洗钱”运营团伙长期勾结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厘清提供银行卡、POS机、虚拟币交易的跑分洗钱犯罪链条,依法惩处关联犯罪人员,有效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黑灰产业链,对遏制上游诈骗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二)全面依法准确定性各层级人员行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涉案人数多、层级不同,对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分认定难。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的同时,应注重区分犯罪链条上不同环节行为的性质,准确认定不同层级人员的刑事责任,避免重罪轻诉、轻罪重惩。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跑分洗钱”团伙与诈骗犯罪团伙合作方式、犯意联络紧密程度、各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程度的基础上,准确定性,认定“跑分洗钱”团伙主要成员为诈骗罪共犯;认定受招募负责POS机刷卡人员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提供银行卡、POS机人员及倒卖虚拟币人员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检察官提醒】
“跑分洗钱”团伙往往以蝇头小利为诱饵,招募人员通过银行卡转账、POS机刷卡、虚拟币交易等多种方式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洗钱。广大人民群众要提升法律意识,莫要贪图小利,随意出租、出售银行卡,具有支付功能的资金账户、POS机,或者帮助虚拟币交易等,谨防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凶”,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害人害己。
案例三
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四
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李某与王某在酒吧结识后互加微信。同年12月,二人相约至李某住所地发生性关系。其间,李某趁王某睡着之际偷拍包含完整人脸信息的私密视频。一周后,李某再次约王某喝咖啡并邀请对方回家发生性关系,遭王某拒绝。为报复,李某将前期偷拍王某的1部私密视频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并使用具有侮辱性质且含有个人信息的名称命名。后因该网站后台多人向李某私信索要视频及联系方式,李某因害怕删除该视频。删除前,该视频已被境外其他色情网站转载,转载后浏览量达2.3万余次。2023年3月,王某从他人处获悉该视频在网络流传并被熟人认出后报警。
另查明,李某在境外网站还上传其与另外5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时所拍摄的没有面部信息且无其他识别具体人员信息的视频42部,点击量总计9000余次。
【检察履职】
2023年3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对李某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派员介入侦查,围绕域外网络特点、犯罪动机、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提出证据收集的意见建议。经公安机关提请,4月27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批准逮捕。
2023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对于本案中上传42部私密视频的行为,可依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但对上传含有王某个人信息的私密视频的行为,应体现对特定被害人的保护,构成侮辱罪。同时,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应适用公诉程序。9月25日,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以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宣告后,李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侮辱罪,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犯罪。对于行为人上传至网络空间的主要描绘性行为、宣扬色情属性的私密视频,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于行为人上传包含完整人脸信息、可准确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私密视频,且具有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或名誉的,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准确适用公诉程序,向“网黄者”亮剑。侮辱罪一般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犯罪,但法律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行为,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作案手段、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符合公诉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网络时代背景下,被偷拍、被上传至网络进而引发广泛传播的现象时有发生,公众要加强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保护,依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为满足个人性刺激,在某社交软件上冒充未成年女性,通过软件的自动推荐匹配功能结识低龄未成年人,然后从中寻找出女性网友进行关注或者打招呼,申请加入相关的学习群、作业群,骗取信任后以引诱、威胁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发送隐私部位照片供其观看,共涉及全国15个省市的未成年被害人25名,其中不满14周岁的儿童24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1名。经勘验检查,王某某手机中共保存涉案照片200余张、视频20余段。
【检察履职】
2022年1月15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侦查阶段,江阴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建议侦查机关及时调取与被告人手机号码注册账户相关联的软件后台数据,查明涉案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性,收集固定其与被害人的网络聊天记录等证据。2022年3月7日,江阴市检察院对王某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江阴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4月23日,江阴市法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江阴市检察院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某社交软件在平台注册认证机制、用户举报处理以及对聊天内容审核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与开发运营公司沟通磋商、通报案件情况、了解算法技术原理,于2023年2月向该公司制发《检察提示函》,从严格用户注册制度、完善平台审核机制、落实强制报告义务等三个方面提示其承担网络保护责任、净化未成年人上网环境。该公司收到《检察提示函》后,主动与江阴市检察院多次联系,沟通整改事宜,于2023年3月28日书面回复整改落实情况:一是制定更加详细的《未成年人内容管理规范》,建立包括未成年人用户规则、涉未成年人不良内容规则等制度;二是增加注册账号的准入审核功能,阻止有违规或被举报历史的手机号码重新注册用户,设置私信未成年人用户色情信息、图片的拦截模型;三是建立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加强对涉未成年人软色情、性诱导信息内容的处置力度。目前,已累计审核处理违规账号2万余个,圈定平台风险用户70余万个。
【典型意义】
(一)依法准确认定“隔空猥亵”犯罪。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为满足自己性欲,诱骗多名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送裸照,暴露身体隐私部位供其观看,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二)督促网络运营者依法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检察机关坚持综合司法保护,重点关注案件背后的网络治理问题,灵活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检察提示函等监督方式,推动互联网企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消除违法犯罪风险和安全隐患,净化未成年人上网环境,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
【检察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教育,提高其防范网络危害的自护意识和自护能力。广大未成年人要培养健康上网的良好习惯,自觉远离黄色、暴力等有毒有害信息,遇到危险及时报警,保护自己不受网络犯罪侵害。
网络服务提供者要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消除违法犯罪风险和安全隐患,净化未成年人上网环境。
案例六
吕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吕某某系北京某科技公司的IT高级工程师,负责该公司网络机房与服务器管理。2022年7月,吕某某从公司离职。因离职前曾与公司负责人员发生矛盾,吕某某怀恨在心。2023年5月18日晚,吕某某在家中使用其原有的管理员账号和密码,通过其本人手机登录该公司的共享服务器账户,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删除共享服务器磁盘中的数据和操作日志。2023年5月19日,北京某科技公司发现大量工作数据丢失,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后为恢复数据共计花费12万余元。
【检察履职】
2023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以吕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昌平区检察院受理后,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吕某某删除数据的行为并未造成北京某科技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同时,昌平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引导嫌疑人家属积极退赔被害公司损失,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
2023年9月27日,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对吕某某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2023年11月8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三万元。吕某某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适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吕某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进行了删除操作,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审查起诉。经补充侦查查明,吕某某删除的数据为公司共享服务器中的备份数据和操作日志,也并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造成实质性破坏或者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吕某某在离职后仍使用原有管理员账号密码非法登录原公司服务器,且修改管理员密码、删除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案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2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吕某某到案后虽然初期不认罪,但检察机关在电子数据中发现关键证据,促使其从不认罪转变为认罪认罚,由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吕某某系临时起意犯罪,无前科劣迹,且离职后已有新工作。综合考虑全部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对吕某某适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的精准量刑建议,法院判决予以采纳。
(三)检察建议助力科创企业完善合规管理。该案案发与被害公司在数据与网络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有重要关系,导致已离职员工可以使用原有账号密码登录公司服务器账户并删除数据。昌平区检察院针对这一情况,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公司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增强数据信息保护和网络系统安全防范能力。该公司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迅速落实积极整改,对公司网络数据安全情况进行策略优化。
【检察官提醒】
员工离职时若有不满或争议,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投诉、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千万不能一时冲动,为泄愤删除或修改原公司数据,影响原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储存在手机、电脑、服务器中的数据信息成为公司重要财产。科创企业应当建立严密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完善的网络数据安全合规制度,加强对数据信息的制度管理和技术防护。
案例七
“开国少将”何克希肖像、名誉、荣誉
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八
整治互联网短视频
传播虚假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来源:最高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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