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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 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学院讲师 周瑞珏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网络成为信息制作和传播的重要载体,使得青少年足不出户就能接触到平时无法触及的社会信息,有助于扩展青少年观察世界的视野。然而,网络作为纯粹的一项技术工具,倘若未能正确使用,同样会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效应。为了营造良好的上网环境,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上网观,我国在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禁止网络不良信息传播、预防网络沉迷等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全面回应。本次立法举措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的内容细化,意在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特殊制度和监管要求,尤其是明确了平台运营者、家长、高校等各方法律主体的法定义务范畴,确保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的可操作性,也为执法机构提供更为详细的执法依据和行为合法性认定标准。此外,本次立法举措也是为了重点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滥用网络等网络治理顽疾。从社会治理实践来看,未成年人开设“网络厕所”实施网暴行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等社会热点新闻频现,部分罪犯利用网络诱导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等案件同样不在少数,违法不良的网络信息内容正在蚕食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在当今时代,网络已经成为工作学习必不可少的辅助工具,全方位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既无必要也无可能,现阶段的治理目标更侧重如何通过塑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条例》的制定并非为了限制未成年人上网,而是帮助未成年人健康上网。
《条例》的颁布是对现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并非“填补空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际上早就被立法者所关注,之所以时至今日才出台专门的条例,原因有三:其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所规定,其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等义务内容。因此,在该法修订后的一段时间内,暂无必要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此次《条例》的公布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施行一段时间的基础上,对网络保护领域的执法活动和监管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结合目前实践中所暴露出的未成年人滥用网络社会现象,形成一整套体系明确、内容细致的规范性文件。其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自身的立法目标是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虽然专章规定讨论网络保护问题,但由于法律文本表述固有的简洁性和体系安排需求,专章规定的内容无法细致入微地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具体问题。因此,为了完成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的衔接以及确保法律实施的权威性,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开始启动网络保护领域的专项立法工作。其三,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各监管机构也在职权范围内明确相应的监管要求。如文旅部在 2021 年 11 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在“压实市场主体责任”方面,提出“切实强化用户识别”“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坚决阻断有害内容”“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有效规范金钱打赏”等监管目标。
此外,检察机关也一直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视为公益诉讼的核心事项之一。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件和典型事例来看,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正在呈现“部门协同监管、多方联动干预”的特征。最高检在 2023 年 5 月发布了六起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全方位保障特征。如在“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这起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采取家庭教育、考察帮教等措施提升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再如“高某某盗窃案”,涉案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偷拿他人手机进行转账用于游戏充值。为此,检察机关一方面结合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委托家庭教育指导站提供家庭教育支持,帮助未成年人戒除网络依赖;另一方面,针对游戏厂商所暴露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向该公司提出公开的检察建议,督促该公司内部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小组”。同时,为了真正有效根除沉迷网络等问题,检察机关也邀请国家网信部门等主管部门、专家学者、辖区内企业共同研讨和完善防沉迷技术措施。从这些举措不难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工作思路愈发侧重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并重,既针对个案中的未成年人开展家庭、学校、社会层面的思想教育和素质培育,也针对互联网企业等机构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特别监管要求,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从条例内容,其创新点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第一,创新网络素养培养模式,强调监管机构、教育机构、监护人以及社会其他机构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法定义务。《条例》要求教育机构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并指导、支持学校开展专项的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应当为中小学校培养具有专业技能的指导老师提供相关优质网络素养培训课程。对于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设施的,则需要安装相关软件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特别是针对用户数量巨大、具有显著影响力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条例》第 20 条还专门设置了有别于一般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特殊义务,包括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印象评估、建立专门的合规制度体系、每年发布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等内容。第二,强化网络信息内容监管,严格禁止不良信息、违法信息干扰未成年人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原则方面,《条例》鼓励和支持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正向内容的网络信息制作与传播,禁止任何涉及淫秽、色情、暴力、迷信、赌博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制作与传播。在具体规则方面,《条例》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将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方法。同时,针对当下备受关注的网络暴力、网络霸凌等问题,《条例》也明确禁止任何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欺凌行为,同时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的预警预防、识别检测和处置机制,预防此类风险事件发生。第三,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特别规定,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保护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明确采取严于一般个人信息的标准予以保护。而《条例》则将相关规定予以细化,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相关义务的履行标准。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向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信息传播等服务时,应当要求未成年人或监护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在发生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等事件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在内部管理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限制内部员工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访问权限。第四,深化网络沉迷防治要求,规范网络信息服务的具体业务模式。不同于以往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业务范围作出明确限制,此次《条例》直接针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常见业务的提供方式作出进一步细化,除了继续落实防沉迷制度之外,《条例》同时还针对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特殊信息服务业态作出限制,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这些业务板块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并且面向新闻报道时长提及的未成年人上网过度消费的问题,《条例》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控制单次消费数额”“控制单日累计消费数额”等方式予以解决。在数字社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能力培育离不开互联网,《条例》的公布为我国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提供了扎实的制度保障。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绝不仅仅是制定一部专门立法就能彻底解决。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与公共性决定了塑造风清气正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体系依赖于社会各方主体的共同参与。网络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的发布、传播和管理主体,更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需要关注到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特殊性,并将该领域的业务合规活动独立于一般业务合规活动。监管机构则需要形成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机制,更加侧重事前预防,最大化控制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范围。学校、青少年宫等社会机构需要家长协力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上网观念、良好的上网习惯以及全面的网络法治意识。特别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家长,不应当以工作忙碌等事由而忽视了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习惯的培育,更不能放纵未成年人子女沉迷网络。当然,《条例》的公布并不等同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目标的彻底实现。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以及创新性的网络信息服务业态,立法者同样需要结合执法实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修订《条例》的相关内容,细化《条例》所规定的配套制度。【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16ZDA075)阶段性成果。】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4年第1期)
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E5MDAzOA==&mid=2664210223&idx=1&sn=8fd976677e517f93bb5a5e0fe1d5c068&chksm=8b599dd6bc2e14c0b6610627337da0a89c67447e057b6036cd7718c2b600fba1940c0bd3d3b1&scene=58&subscene=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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