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强化综合治理 严惩网暴伤人
2024-4-25 18:15:40 Author: mp.weixin.qq.com(查看原文) 阅读量:3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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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赵精武 周瑞珏
现代社交网络的迅速崛起,给网暴者提供了生存土壤。网络暴力不仅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和社会风气。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切实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2023年9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等作了全面、系统规定。
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到《指导意见》,监管部门积极总结近年来网络暴力热点事件和网络黑灰产业治理活动的经验,有效回应社会公众对网络暴力事件最关切的问题,进一步建立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专门制度,从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等多个环节明确相应主体的责任。
事实上,网络暴力问题在2008年“人肉搜索第一案”就已引发社会关注,治理网络暴力的难点在于信息认定难。发表评论和观点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合理范围,并非所有负面评论或不利评论均应纳入网络暴力信息范畴。监管部门根据社交网络的发展规律制定《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等,体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一方面,过早制定网络暴力信息专门规定可能在短时间内丧失实际作用,因为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速度快,可能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特征发生变化,原有规定无法适应现有实践情况,且针对显著违法的网络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在民法、刑法等现有法律法规中找到具体救济依据。另一方面,网络暴力事件发生频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发布相关规定也是及时回应法治需求的应有之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当下,为了防止生成式人工智能滥用技术批量生成虚假信息,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网络暴力治理,保障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健康发展。
总体来看,《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各有特点。《规定》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互联网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要求,让内容提供者、传播者和消费者有了可以参照的标准,让他们更容易比照相关要求进行内容生产、交流和传播。《征求意见稿》立足于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机制和信息传播规律,从监测预警、信息处置、保护机制等重点环节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生成与传播的治理:第一,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概念,增强平台、监管机构识别此类信息的准确度;规定“网络暴力信息”的内涵和范围,将“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严重影响身心健康”作为判断标准。这基本囊括了网络暴力信息的所有特征,还将“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非明显性违法不良信息纳入调整范畴,扩大了被网暴者的保护范围。第二,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和履行标准,创新性地提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以类似“黑名单”的方式细化网络暴力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以便于更精准地在事前阶段删除、屏蔽网络暴力信息。第三,针对“网络舆论操盘”的违法行为,专门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如针对新闻信息,以“先审后发”的方式避免恶意操作网络暴力事件;明确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故意带偏节奏或者跨平台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这创新性地在信息传播阶段设定主体义务,限制网络暴力事件损害结果扩大。《指导意见》明确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明确网络暴力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分别可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定罪处罚。惩治网暴侵权人不只有民事起诉和行政处罚等手段,情节严重可构成刑事犯罪,这加大了违法的成本。具体而言,《指导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针对网络暴力往往向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较高的情况,《指导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网络侮辱、诽谤的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信息传播扩散情况以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这将有力震慑相关的违法犯罪人员。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如何有效治理网络暴力问题,《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实施前还可以进一步补充完善。一方面,现阶段的网络暴力事件往往伴随着恶意的个人信息泄露行为,导致被网暴者遭受恐吓、骚扰等威胁,因此,要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显著泄露个人住址、联系电话、姓名等网络信息内容进行及时删除、屏蔽,必要时对相关账号进行部分权限封禁。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滥用生成的虚假信息、深度伪造图像,使用户难以区分信息真假,应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将深度合成信息系统识别纳入网暴信息预警模式。
总而言之,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我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日益步入全新阶段,网暴者无法再以“法不责众”“网络匿名”“自由评论”等为由肆意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但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网暴形态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顶层设计外,还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促进网络暴力多元治理、综合治理。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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