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发代号 2-786
征订热线:010-8234106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如何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重大意义、运用人工智能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时代课题。人工智能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提高社会生产力,极大地便利人类工作生活,也可能给社会秩序带来颠覆性变革,冲击现有秩序规则。目前,鉴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尚未完全成熟,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人工智能专门立法已被多国立法机关提上议事日程,并有加速推进迹象。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法治,需要善于把握时度效问题。一是法律介入人工智能领域的时机。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程,每一次重大技术革命,都会给国家安全带来新的挑战。英国学者提出了科技发展的“科林格里奇困境”。人类对于科学技术带来的风险,在其发展初期时往往难以预见,而在发展后期时则很难控制。这种情况使规制决策困难重重。法律面临最棘手的问题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全貌尚未展现,未知远远大于已知,立法者在事前很难预测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风险。立法者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规律和治理规律有一个认识过程,人工智能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效应、利弊得失尚未完全显现,有待进一步观察,必须“让子弹飞一会儿”。如果法律过早干预或者过晚规制人工智能,都不利于人类的福祉。因此,谨慎为人工智能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具有现实危险性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应该采取及时规制原则。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社会风险,我国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鼓励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发展,强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未来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保留了一定政策空间。二是法律规制人工智能技术的程度。人工智能法律是全方位介入人工智能领域,还是分领域、分阶段地选择性介入,目前,各国基于自身的条件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全面监管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这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但也存在一些异议。此前,包括空客和西门子在内的数十家欧洲大型企业,曾以“可能损害欧洲竞争力”“不能应对潜在挑战”等为由,公开反对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法案》。他们认为,该法案对人工智能企业制定额外的合规要求,将增加企业开发成本。该法案对人工智能系统风险分类监管的思路,给我们一个启示:对科学技术的法律规制应坚持“谦抑”“节制”理念,不宜轻易采取“禁止”“封杀”措施。比较合适的规制方式是先在人工智能的细分领域、某一环节进行实验性监管,可针对突出问题,采用“小切口”“短平快”立法,如我国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既保障创新,又有序监管,待形成比较成熟的监管机制后再有序推广。三是法治保障人工智能发展的成效。通过法律法规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并不是限制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字产业发展,而是防范人工智能的失控和滥用,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引导和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健康发展,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造福于人类。法治的最高境界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国人工智能法治一贯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倡导“准确、安全、透明”,主张监管人工智能风险,强调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不得损害人的权利和尊严。法律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规制不能“一卡就死”或者“一放就乱”。我们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可以考虑先出台一个框架性法律,明确倡导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尽量采用引导性的软规制,以“导向性”的法律规范鼓励技术创新,指导企业自律,自觉防范技术风险,又辅以“制裁性”的法律规范处罚已经导致危害社会后果的情形。(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分享网络安全知识 强化网络安全意识
欢迎关注《中国信息安全》杂志官方抖音号
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E5MDAzOA==&mid=2664215752&idx=5&sn=4f52eeca1e4464d57703771e125f6ef8&chksm=8b59b631bc2e3f2782d20ca5f6e29840af6ddbeac634779c445b19b3aa8318842172d84c5f0e&scene=58&subscene=0#rd
如有侵权请联系:admin#unsafe.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