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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刘晓春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一般规定、预防预警、信息和账号处置、保护机制等方面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专门规章,基于近年来我国针对网络暴力综合治理经验的总结,构建基于动态调控的治理新模式,一方面为网络空间全链条治理网络暴力信息提供了制度框架;另一方面,也与网络暴力的司法治理建立有机衔接机制,厘清各方主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为被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配套措施,为网络暴力司法治理提供重要的规则支撑。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经常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但其治理之困难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通过司法机关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追究责任、实施制裁,取得了一定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3年9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于适用规则、构成要件、典型场景、程序证据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强调了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的必要性。在事后救济规则日趋完善的同时,对于网络暴力进行事前监测、事中干预等防范措施和规定,也愈加凸显其重要性。
防范网络暴力发生的难点,恰恰在于众多对当事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网络暴力信息和行为,并不能明确落入违法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大量独立来看居于“灰色地带”的攻击性言论,一旦形成聚集效果,短期内迅速集中针对特定当事人展开围攻,就会以单条信息的“微量”损害,迅速形成“海量”侵害。在这个过程当中,是哪个时间节点、哪条具体信息导致质变,鉴于网络信息传播的样态千变万化,很难划定一个清晰的法律界限。从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主体来看,绝大部分发布和传播主体具有较强的匿名性,针对其追究责任存在实质性成本,而对于身份较为明确的自媒体、公众账号运营者等具有较强传播能力的关键主体,长期以来也没有明确界定其义务和责任。从网络暴力信息和传播行为特征来看,除了少数比较明显构成违法甚至犯罪的之外,大量信息和行为难以直接单独判定为违法,也很难就其微量属性确定其单独带来的损害。从受害人救济来看,对大量侵害行为进行取证、确定侵害人身份、提起诉讼等都需要付出实质性精力和成本,而且司法程序需要经历一定时长,对于受害人即时受到的侵害难以迅速回应。针对长期以来上述治理难点,《规定》构建了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治理的方案,依托网络平台作为主要治理主体,并对于网络暴力传播链条中的众多环节主体都提出了要求,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用户等相关主体以及重点环节、板块,分别规定了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承担的防控义务,确立了“动态调控”的新模式,对网络暴力信息进行整体防控,补上了网络暴力信息的治理短板。在近年来的网络暴力治理过程中,在监管机关的督促推动以及司法机关确立的规则驱动下,我国网络平台在网络暴力的动态预防监测、传播过程干预、账号信息管理、受害人赋能救护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累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规定》在总结和提炼这些平台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统一的治理机制规范和要求。
在一般治理要求方面,网络平台需要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并通过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在事前预防方面,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多种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对监测发现异常的账号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并且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对涉网暴账号进行基于信用的处置直至封禁。在信息和账号处置方面,要求平台做好重点领域和环节的针对性管控和处置,另外也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用户、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都分别提出了要求,规定了行为后果。在网络暴力扩散和蔓延的过程中,经常会有一些粉丝众多的自媒体,比如大V等,会在网暴信息的迅速扩散中推波助澜,如果存在组织、煽动等恶意行为,或者故意不作为,则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在保护、救济和事后惩戒环节,要求平台为用户提供保护措施、便捷的取证和投诉举报通道,比如对于可能遭受网暴侵害的用户进行弹屏提醒,为用户提供“一键防网暴”功能,或者提示用户可以设定屏蔽特定用户的评论或私信等个性化措施。在受到侵害的用户存在维权需求的时候,要求平台为其提供便捷取证的途径,并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特殊保护。通过对各环节、各主体规定相应的治理和责任规则,《规定》一方面为网络暴力的全链条动态调控建构了全面、系统、精准的治理要求,另一方面也为着重于事后保护的司法治理提供比较完善和坚实的规则支撑。《规定》对于网暴治理全链条防控机制的规定,为涉及网暴治理各个重点环节的相关主体规定了对应的义务体系,这为司法过程中通过个案、类案、规则提炼展开网暴治理,提供了重要的规则基础,为案件裁判中对涉案主体的责任确定提供了较为明确、清晰的依据,当事人寻求救济,也根据网暴侵害的不同情形,确定不同的被告提出主张。
网络平台在网暴治理体系中需要承担更为全面和精准的防范义务。网络暴力的发端、发酵、扩张呈现一定规律性,比如会短时间内迅速引发流量和热度,会通过一些关键节点(如大V等自媒体、新闻媒体等)放大传播规模,会形成跨平台传播,特别是在所谓治理“洼地”集中爆发。例如引起高度关注的“粉色头发女孩事件”“刘学州事件”等,都是在不同平台高速传播,也经过特定媒体或者自媒体的关注和放大。针对这些复杂动态的过程,很难判断网络平台在其中是否有能力判断网暴的形成和侵害后果。通过《规定》建构的动态调控义务体系,法院可以按图索骥,要求平台提供采取了相关治理措施的证明,并在个案中根据平台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评估、采用技术模型是否合理有效、是否对当事人进行充分提示预警、是否对相关账号等主体采取了管控措施、是否超越了平台可预见和可控制的范围,等等,细化对于平台注意义务及其边界的判断标准,并反过来完善网暴前端治理的标准和要求。同样,针对新闻媒体、自媒体、论坛管理者和群主、MCN机构等网暴信息传播过程中发生各种作用的主体,《规定》也对其提出了防范、抵制网暴信息扩散的义务要求,对于恶意组织、煽动以及故意纵容等行为,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些要求一方面为司法保护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规则基础,另一方面也为相关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并且可以通过在司法程序中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尽到相应责任。对于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网络平台应当提供的个性化保护、提醒预警、一键防网暴等即时救护措施,也可以与司法救济形成有效衔接。《规定》要求网络平台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并且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针对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法调取证据的,网络平台也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长期困扰网暴受害者的维权难、取证难问题也有望得到有效缓解。曾经引起高度关注且被网友点赞的网红博主被造黄谣后进行“教科书式维权”,包括付费进入“吃瓜群”卧底、在律师指导下进行区块链取证等等,这些取证成本,有可能在网络平台提供便捷取证功能之后明显降低,有助于激励受害者维权,同时也能够对网暴实施产生相当的威慑效果。《规定》建立的网暴治理新模式和新规范,可以为网络暴力的司法治理提供较为清晰、明确的规则支撑,而司法实践中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判进一步确立的细化标准和规则,也可以反过来完善网暴治理前端的规范体系,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完备和有效的救济措施。网暴前端治理和后端救济的良性互动过程,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进一步扩展其应用,以凝聚合力,为塑造清朗网络生态空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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