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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将至,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上网,防止其沉迷网络,是不少家长的急难愁盼。《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设置未成年人模式。“青少年模式”是“未成年人模式”的前身,是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接触不良网络信息的“防火墙”,但部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为获取经济利益,想方设法架空“青少年模式”。一是开发使用“对向App”直接进行屏蔽。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开发使用具有关闭“青少年模式”功能的App,或者通过开发直接使用手机账号“一键登录”的“渠道服”,绕过未成年人身份认证环节。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某公司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将“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以“限时免费”的方式引导用户开启并使用该功能,导致用户无法通过首页弹出的显著弹窗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法院认为其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二是提供“代练”、租售网络游戏账号等服务间接进行规避。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向未成年人提供“代练”交易、租售网络游戏账号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摆脱游戏时段、时长及消费等的限制。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某公司通过运营的“某某帮”客户端以“发单返现金”、设立“某某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某某荣耀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法院认为,其行为破坏了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未成年人玩家可通过承接代练订单,不受时段、时长限制进入游戏系统,增加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的风险,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构成不正当竞争。又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禁止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告人孙某以诈骗为目的,在某互联网平台发布出售网络游戏账号的虚假信息,骗取未成年被害人华某某信任后,向其提供虚假的游戏账号密码,并编造钱款被冻结、需支付保证金、过户费等理由,共骗取华某某人民币15347元;其用以出售网络游戏账号的互联网平台上还有数十家经营者在商品详情中使用“未防沉迷”“直接上号”等表述,不经核验身份,向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提供多款热门网络游戏账号的租售服务。三是虚假设置进行实质性排除。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也在App或网页中以明确的方式设置“青少年模式”,但该模式不能实质性运转,形同虚设。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连麦”App虽然设置了“未成年人模式”,但模式开启后,一直停留在“未成年人模式”设置界面,无返回、继续使用等其他选项,只有点击关闭“未成年人模式”才能继续使用。法院认为该App“未成年人模式”虚假设置,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形同虚设,某科技公司应当为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承担责任。对此,笔者建议:一是加快《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制定和实施,全面升级“青少年模式”为“未成年人模式”,推动模式覆盖范围由App扩大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商店,实现软硬件三方联动,方便用户一键进入模式。二是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对于一些在界面设计、服务内容等方面迎合未成年人兴趣点、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吸引力的App,建立强制性更高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流程审查更严密的未成年人支付验证机制。(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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