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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数据跨境流动现状
数字贸易依赖于数据传输,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是数字贸易得以开展的前提。在此过程中,国际经贸协定逐渐成为各国规制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框架。《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中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反映了数据治理规则的最新发展。
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立法与实践
欧盟采取“外严内松”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即对内通过实施“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强化数据跨境流动主张,支持区域内成员国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对外要求数据流出欧盟需获得充分性保护。欧盟在强化个人数据保护的同时,致力于打破成员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壁垒,消除数据自由流动的限制,以更大规模的数据信息共享为数字化单一市场注入发展新动能。
区域及多边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立法与实践
区域及多边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立法与实践主要可分为“欧式模板”“美式模板”“新式模板”。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欧式模板”
欧盟强调保护个人数据隐私,通过建设数字化单一市场,提升欧盟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欧式模板”的主要特征为:一是缺乏成熟完整的规制体系。虽然欧盟通过“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强调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性,但是仍缺乏成熟完整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二是在信息通信技术合作中积极推进规则发展。在数字贸易领域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欧盟全面引入“TRIPS﹢”条款的相关内容。三是在“文化例外”方面坚守立场。欧盟不仅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进行的有关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多次提出“文化例外”,而且在其他双边和诸边谈判中坚持排除传统贸易规则在文化领域的适用性。四是根据缔约方比较优势的强弱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和措施。如欧盟与秘鲁、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更加强调消费者保护、无纸贸易等方面的合作,而与摩尔多瓦、格鲁吉亚签订的贸易协定中则增加了关于中间服务提供商责任的规定。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美式模板”
美国强调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美式模板”的主要特征为:一是强调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第14.11条指出,各缔约方对于通过电子方式的跨境传输信息有“各自监管要求”。但是,对“各自监管要求”的具体内容并没有作明确规定。《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第19.11条删除了有关“监管要求”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二是强调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第19.12条规定,缔约方不得强制限制他国企业或个人使用本国领土内的计算设施。这意味着,缔约方在数据存储选择方面的自由化程度较高。三是呼吁进行网络安全保护合作。《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第19.15条聚焦网络安全,呼吁各方采取基于共识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方法,以更好地识别和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并从网络安全事件中发现问题、积极作出应对。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新式模板”
2020年6月12日,新加坡、智利、新西兰签订《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该协定被认为是全球首个“纯数字”的贸易协定。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该协定删除了“基本安全例外”规定,明确了基于合法公共政策目标所实施的措施的限度,还进一步强调了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明确要求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该协定虽未涉及源代码等问题,但其内容从数字贸易拓展到数字经济,强调包容性。此外,还采取“模块化、宽覆盖、重合作”的模式设置议题,允许参与方选择不同水平的议题模块进行谈判。这不仅提高了协定的可参与性,也为更多国家参与制定高标准规则提供了新路径。总之,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相比,该协定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协调性。其更加注重新兴数字技术的发展,鼓励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与合作,强调数据跨境自由流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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