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窃听门---录音干扰器
声明:以下涉及到产品图片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出于不让厂商尴尬的考虑,某些过于明显的特征均已做模糊化处理。
01 窃听门故事
以下案例来自互联网(百度搜索),仅用于案例的技术性表述参考,不做评论。
2019年6月28日,一篇题为《窃听门风波后续:甲乙丙丁网CEO手撕阿里铁军,谁给你的勇气?》的文章在网络上传开。
简单说就是:
一家名为“甲乙丙丁网”的汽车综合服务商,原公司业务运营中心COO周某,因“不能胜任工作”于6月3日在管理层周例会上被解除职务,并于6月24日被公司通知辞退。
据称,被辞退的导火索是,2019年5月30日晚23时左右,甲乙丙丁所有高管收到了一封匿名邮件(该邮件并未发送给周某),邮件中附带一段被剪辑的音频。
经技术分析,发现这段音频是由至少6-7段周某的谈话内容剪辑而成。音质清晰,猜测是被录音窃听后合成的,时间跨度约为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历时长达三个月。
也因此,部分报道有评论称此举为公司窃听。
随后6月28日,甲乙丙丁公司官方发表声明澄清,称录剪辑的录音,“经过内部调查已确定为周某在部门会议中的发言,不存在任何公司私录窃听的情况。”并透露,发送音频者暂未查到,将通过司法机关对该录音进行鉴定。
02 为何要录音
几年前,杨叔和一位IT圈的老哥在酒吧小聚,他曾在某个大型企业董事会里有把椅子。
酒没过三旬,老哥就聊起了他的经历:
当年初入董事会,多年来深知“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这个道理的他,在怀揣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底线原则,他开始有意识地,在每一个和其他董事会成员独处的时候,偷偷录音。
几年后,就和那些港剧里的狗血情节一样,因为董事会内部不合,有人跳出来想无中生有无事生非无法无天......
经过一番非肉体形式的内部群殴,董事会最终离去两人,一位惨淡离场,几乎一无所得,还有一人就是他,拿了应得的然后全身而退。
很少人知道当年的这个结果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不过这回也就是因为杨叔从事反窃密这行了,才多少管中窥豹般接近点真相。
注:遵照当事人要求,文中不能提及相关人名和公司,尤其是他外表极其正直的长相。
嗯,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技术无错论”:
同样的技术,心怀恶意的人利用它为非作歹,隐私保护意识高的人则使用它自保脱身。
03 录音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引用一些专业定义,哈,觉得枯燥的朋友可以直接跳到04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即录音可以作为一种证据。
当然,录音作为诉讼证据,肯定有一些限制。
• 录音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比如:录音笔、手机里的电话录音就是原始材料,拷贝到电脑、U盘或刻录到光盘里的录音材料都不是原始材料。
• 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采取侵犯被录音者的隐私权等方式获得录音,比如:以在被录音者家中偷偷安装监听设备方式取得的证据就是非法方式,这种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而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则不一定都是非法证据,比如:录音者在自己家里给被录音者打电话的电话录音,就是合法的取证方式。
• 录音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比如:提交法庭的录音不论有多长,都必须完整,不得擅自剪切、拼接录音片段。
04 如何防止第三方录音?
以前保密干部们防止第三方偷听和录音的方法,原理简单粗暴:
一要么增大背景噪声,比如临时去KTV开一小包,放大音量循环播放,然后两人贴耳交流,什么窃听器材全都扯犊子了。
二要么增大环境温度,比如两人直接去大浴场,坦诚相见,先比较下彼此的肚腩,再蒸个桑拿,然后泡在浴池角落里耳语,什么防水多少级的牛X器材全都完蛋。
但不能总是用以上两种方法,特别是当谈话对象是异性时,就尤为不合适
源自百度百科:
录音干扰器是一种在特定环境下用来屏蔽录音的设备,可以有效干扰数码和磁带录音机、摄像机、窃听器的录音设备,可以有效的干扰频率在100HZ-20000HZ的数码录音笔和磁带录音机。
通过输出人类听力频率范围外的白噪音,使录音笔或录音机录制到的只是一片“嗡嗡”噪声,无法录制到讲话人的对话内容,录制到的声音经过声音后期处理也无法还原出讲话人的声音(因为录音设备捕捉到的声音只有噪音),从而有效的保护对话内容不被秘密录制。
现在的会议屏蔽系统,一般由一台屏蔽器主机、多个扩展器和遥控器组成,扩展器和主机之间通过专用线连接实现多角度多方位屏蔽。
在L2隐私保护认证课程中,学员将接触到不同外型的录音干扰器,并体验实际效果。
05 录音干扰器靠谱不?
过去几年,杨叔所在的RC2反窃密实验室,已经陆续对市面上几乎所有主流的录音干扰器,开展了严格的真实性能测试。
■ 测试环境:20平米标准会议室/办公室。
■ 测试手机:iPhone6/7/8及以上版本,华为、小米、OPPO、VIVO、锤子、Sony、三星等市面使用率较高的各型号手机。
■ 测试录音笔:市面主流数码型号,以国产、日、韩产品为主,包括索尼、纽曼、爱国者、新科等。
■ 测试录音干扰器设备产地:(以便携式和小体积会议版设备为主)
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日本、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美国等近30款,价位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注:为了给厂家保留最后一丝颜面,就不列名了,特别是国内那几家行业有名的,不用谢~
下图是RC2反窃密实验室测试过的部分产品。
■ 测试条件约束
测试仅对生活工作中最常见的手机、录音笔这两种录音方式,不涉及其它如无线摄录设备、无线窃听、遥控设备、采访麦克风、磁带录音机等录音干扰。
■ 测试结果:
✘ 测试主要使用便携式和小体积录音干扰器产品为主,干扰有效距离基本都在0.5~1.5米范围,至于产品标称的2~3米距离经测试实际意义不大。
✘ 售价4千元以内的低端录音干扰器,对市场一半以上录音笔有效果,但对于一半以上的手机录音,基本上无效。
✘ 售价一万元左右的中端录音干扰器,对市场绝大多数录音笔有效果,对于市面上中低端手机有效,但对于市面流行的高端手机效果一般,或过于依赖干扰角度。
✘ 售价数万元的高端录音干扰器,主要出现在某些会议室解决方案里,但实际效果和中端干扰器产品差距不大。
✔ 特别地,对于iPhone7及以上版本,已经成为录音干扰器测试标杆。即经过对80多部iPhone7/8及以上型号测试结果表明,除了个别俄罗斯出产的干扰器产品在使用指向性麦克风直接正对着手机录音口后有效果,其余几乎没有一款能够对该系列手机实现完整干扰。
不看广告看疗效,在L2隐私保护认证课程中,学员们将现场体验下录音干扰器的效果。
☆录音干扰实例01:
杨叔使用低端录音干扰器(来自淘宝)对LG V30+手机的干扰效果,可以听到时有时无的滋滋干扰声,干扰波形很不稳定,可以清晰地识别到人声,干扰失败。
☆录音干扰实例02:
杨叔使用中端录音干扰器(俄罗斯某厂)对LG V30+手机的干扰效果,可以听到经典的“暴风”声,人声已经被完美覆盖,干扰成功。
☆ 录音干扰实例03:
杨叔使用中端录音干扰器(俄罗斯某厂)对iPhone 8手机的干扰效果,虽然依旧能听到“暴风”声,但可以辨识谈话内容,干扰失败。
因为下载转载的问题,如果想听一下录音干扰器的干扰效果可以移步到公众号
欢迎大家自行验证测试,欢迎有实力的厂家,寄送最新款产品至RC2反窃密实验室,欢迎实力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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