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新一代人工智能作为推动科技跨越发展、产业优化升级、生产力整体跃升的驱动力量,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智能经济发展,促进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当前,人工智能赛道已成为科技竞争的新高地、未来产业的新引擎。与此同时,AI商业化落地对监管机制、隐私保护、数据安全、技术控制等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和伦理挑战,成为全球法学法律界、科技界、产业界专家学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法律专家认为,要对人工智能采取包容和审慎态度,尤其是当下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赋能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更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应加快制定以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为主的法律,关注和解决人工智能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制造出来的新问题。笔者认为,加快制定以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为主的法律,要聚焦生成式人工智能、智能驾驶、司法人工智能三大领域。法律往往具有时代性与滞后性,面对新事物,法律总是保守且谨慎的,有时新事物引发社会问题后在既有法律制度中无法找寻到有效解决方案,这时立法者才会考虑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以应对新的情势、新的挑战。相对于技术发展之迅速,法律的改变有时显得如此缓慢,面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显得力不从心。经济基础的发展必然促使上层建筑的改变。当前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现有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我们已经习惯了现有的法律制度,理所当然地认为生活应该是这样,法律也应该是这样的。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不同生活领域的应用,其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例如个人隐私的保护,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承担的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以及是否能够实现法律工作者孜孜不倦的追求——司法公正等问题,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法律回答。“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作为当下热词频繁出现于各类新闻。人工智能应用范围的拓展、人工智能相关政策的不断出台,这些现象时刻冲击着人们的神经,时刻提醒着我们已经处于人工智能时代。立足于当下的时空环境,我们无法看清人工智能的前景,但是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人工智能是时代的趋势。从技术发展趋势来看,即使人工智能不能达到《黑客帝国》等科幻电影所描述的水平,但机器人通过不断学习、训练,能否有自主思维、自我感觉甚至感情等,这些我们现在都无法确定。但其发展必将更加深入地融入我们的生活,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是可预见的。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整个人类社会提出了挑战,特别是对现有法律制度提出了诸多挑战,从而要求我们重新审视人工智能的发展并寻求正确的应对之策,以便更好地实现技术进步造福于人类的初衷。良法善治要求法律既要灵活适应技术变革,又要谨慎规范市场行为,为新兴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在2023年初,ChatGPT凭借其卓越的自然语言处理能力成为人工智能领域的重要里程碑,引起了社会生产生活和未来科技发展的颠覆性变革。然而,以海量语料库数据为基础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为社会带来积极变革和影响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个人信息保护层面的问题。2023年3月20日,ChatGPT引发了一起严重的信息安全事故,部分用户的聊天记录片段、用户信用卡信息(包括最后四位数字、到期日期)、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付款地址等敏感信息遭到泄露,2023年3月31日,意大利数据保护机构GPDP宣布,由于OpenAI未经同意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即刻对ChatGPT施加暂时限制,成为全球范围内第一道针对ChatGPT的政府禁令。目前在中国ChatGPT的应用也是明确禁止的。而当前诸多迹象预示人工智能应用即将迎来大规模普及。为促进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与规范应用,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等七部门于2023年7月10日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探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也是当前面临的一大法律难题。应当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事实属性出发,在此基础上根据现行立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做出价值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事实属性是数据。数据限于在计算机及网络上流通的二进制的基础上以0和1的组合表现出来的比特形式。事实上,数据不等同于数字,而是一种比特形式的存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在强大的算力支撑下,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依据输入的数据自动生成结果。通常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比特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及网络之中。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事实属性是数据。根据我国法律对数据的界定,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事实属性为基础进行价值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满足法律上数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构成法律上的数据。从数据的形式要件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事实属性上以比特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及网络之上,满足法律上数据以电子或其他形式存在的形式要件。从数据的实质要件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对信息的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并列规定在同一条款中,说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是归属于在某一上位概念下的同一逻辑层面上并列存在的概念。其中,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性质上构成财产,是归属于财产下的概念,故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一样具备财产属性。总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法律上的数据财产。从生成机制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提供者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海量数据来形成语料库,再通过链接大量的语料库来训练模型,以使其能够学习和理解人类语言,并进行交流对话和内容生成。这一过程中伴随循环式的数据收集与分析,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无疑将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相应风险及多重挑战。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的创新则亟须重新审视过去的规则是否适应新的技术发展、是否能解决新技术带来的复杂问题,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权属、算法治理、生态治理等方面的创新。进入数字时代,人类感受到法律严重滞后于技术的苦涩,直到现在,互联网领域的有关问题还在法律界产生困扰。诚然,是否需要新技术立法,立法者应当保持谨慎,在新技术充分发展和发展成熟之前,其对社会的影响是无法确定的,过早进行立法存在风险。但是,不能由此否定对新技术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在理论上进行前瞻性探讨的必要性,故应当加强对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的创新发展及风险挑战的前瞻性研究和理论性探讨。这种思考恰恰是分析判断是否有必要为新技术立法的过程。即使有些问题在当下看来一定程度上带有未来主义色彩,但对前瞻性问题的研究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国内、国外都在抓紧制定相关立法以推动和保障自动驾驶的探索实践。在我国,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首次对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和通行作出规定、制定了违法和事故处理规则外,地方上也陆续出台了有关智能网联汽车特别是无驾驶人模式的测试示范应用法律规则,为无人驾驶的发展提供稳定的预期保障,尤其是《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和《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都在加速推进制定过程中。智能驾驶(也称自动驾驶)具有技术的预测性、驾驶行为的难解释性、驾驶人员的非特定性等特征,不同于“人”的驾驶,首先要明确的是“人是否还作为唯一法定的驾驶主体”。这从根本上颠覆了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下传统的交通安全理念、交通法律制度。当前,上路测试或行驶的智能汽车,已经造成了一些交通安全事故,引发了新的法律适用议题。例如美国的Uber事件。安全驾驶员不控制驾驶活动,事发时对驾驶活动没有注意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可以证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企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人工智能系统的黑箱性质和不可解释性导致难以证明其存在缺陷。这也是现有交通安全法律面临的困境。国外法律界积极关注自动驾驶并提出有益的解决方案,但这些经验和做法并不必然适合我国国情与中国特色的法律理论。目前国内百度、华为、大疆等公司也在智能驾驶方面布局与研发,基于国外遇到的问题,我们也需要提前制定合理措施以应对。如何对智能驾驶引发的新型公共安全问题进行解决是当前的难题,既包括智能驾驶系统是否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等重大疑问,也包括智能驾驶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与研发者、设计者的过失责任范围,还包括智能驾驶与传统驾驶交互过程中的新型公共交通安全法律责任的划分。智能驾驶测试与广泛的商业应用正在全面推进,在法学理论、立法及司法层面引发诸多风险,法律保障智能驾驶安全刻不容缓。应当厘清传统法律理论、立法以及司法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明确智能时代的新型驾驶交通安全犯罪的基本议题,指明正确的发展方向与应对策略。司法公正一直是法律人孜孜不倦的追求,人工智能的出现是否有望实现法律人的愿望?一般认为,判断现代司法是否具有公正价值,就要看它是否既具有司法结果公正价值,又具有司法程序公正价值。由此,司法公正就包含两种类型,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通常认为,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程序公正注重诉讼过程的公平,其最重要的原则是程序自治和当事人获得同等对待。相反,实体公正更多与裁判结果相关。司法人工智能具有人类法官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也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即无法应对不确定性,不具有人类常识常情,以及无法进行价值判断。司法人工智能的基本运行逻辑是基于历史数据基础上的预测,既包括基于类案裁判之历史数据的同案预测,也包括基于法院或法官个人裁判历史数据的个性预测。在同案预测中,司法人工智能有助于实现司法统一,但不一定能实现同案同判或依法裁判意义上的形式正义,更可能与实质正义相矛盾。因此,司法人工智能无法实现司法公正,目前它的合适定位就是司法裁判活动的辅助手段。纵观历史,人类并非没有经历过技术改革。然而,从根本上改变我们这个社会的社会架构和政治架构的技术屈指可数。更常见的情况是,为我们的社会环境定序的现有架构适应和吸收了新技术,并在可识别的范畴内不断发展和创新。汽车取代了马匹,但并未迫使社会架构发生全面转变。来福枪取代了滑膛枪,但传统军事活动的一般范式基本上原封未动。只有少数技术会挑战我们解释和组织世界的主导模式。但人工智能有望在人类体验的领域带来变革。这个过程前所未有,既影响深远,又令人困惑。我们正在被逐步纳入这个过程,被动地裹挟其中,很大程度上既不知道它已造成什么影响,也不知道它在未来几年可能带来的变数。奠定其基础的是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出现,而其发展的顶峰将是无处不在的人工智能。现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前景已然呈现,运行复杂的人工智能所需的算力正变得唾手可得,几乎没有哪个领域不受影响。法律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与规范,面对人工智能的挑战,法律只有不断变革、不断与时俱进才能应对挑战,这也是社会的要求、时代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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