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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2024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其中对于利用“网红儿童”牟利的重点整治引发网络广泛关注。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刘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练虹怡、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一庭法官柯敏杰、中国互联网协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发展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斌、《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苟博程律师等围绕相关话题展开一场深度对谈。
近日,中央网信办专门印发通知,其中特别提到一个重点整治的突出问题是:利用“网红儿童”牟利,恶搞儿童博取关注、卖惨引流;采取剧情电台、语音旁白等方式,诱导胁迫未成年人变相参与直播等问题。如何看待本轮针对利用“网红儿童”牟利乱象的治理?练虹怡:近几年,随着网络科技的迭代升级,网络直播、短视频等网络文化市场也迎来了快速发展。这种网络文化的繁荣,不仅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部分网络平台或直播账号存在利用“网红儿童”牟利的诸多不良现象和问题,比如打造“儿童大胃吃播”“擦边童模”等,让未成年人参与拍摄低俗剧情等。甚至部分“网红儿童”背后已发展出一条成熟的产业链,部分儿童账号不乏网红孵化机构参与包装、推广,以快速实现“流量变现”。这些行为不仅潜藏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风险,更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错误导向,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利用“网红儿童”牟利乱象的治理势在必行。我国近年来对该领域的关注不断增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等对相关问题均有规定,国家层面在持续深入推进相关领域综合治理。本轮治理,既着眼于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更锚定持续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组能够有效解决网络乱象的“组合拳”。柯敏杰:暑期是未成年人触网高频时段,“清朗·2024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正当时。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命运。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恶搞、卖惨、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利用“网红儿童”牟利,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极其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本轮针对该网络乱象的治理,重点明确,以问题为导向,是一项非常及时且必要的行动。全社会都应切实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营造更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王斌:针对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利用“网红儿童”牟利的乱象,中央网信办抓住暑期的关键时间节点,果断出击,适时启动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不仅从规则层面为此类行为划定方向及行为边界,更从网络环境角度出发,为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的良性发展做出保驾和护航,有效遏制了此类不良势头的蔓延。希望此项专项行动能够常态化、法治化。近年来,一些短视频、直播平台上出现不少以展示“萌娃”为主要内容的账号,其中不乏有些家长热衷将孩子打造成“萌娃”,并通过商务合作实现流量变现。对于平台而言,如何承担好对相关内容的审核责任,进一步落实好主体责任?刘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就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履行审核义务作出规定,应结合“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等理解适用,当事人可依法寻求救济。网络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违反注意义务,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也可能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或连带侵权责任。
当下网络平台呈多元化发展,责任主体的统一规制难度较大。但网络平台具有一定公共属性,在未成年人数据和信息处理及其隐私保护等方面显然拥有更多的控制能力。平台运营者在获取商业利益的过程中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底线,为儿童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网络平台如违反网络服务合同等,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是,就未成年人个体和这样的特殊群体而言,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代价,不仅应包括对损失的赔偿,更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此外,未成年人依法有权要求平台或发布者删除相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短视频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被遗忘权”的合理主张。我相信,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共同遏制通过“网红儿童”恶意炒作牟利,侵害儿童权益的法治之网未来将越织越密。柯敏杰:对于平台而言,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把好准入关,严禁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注册直播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二是把好直播质量关。一方面是通过优化大数据监管模型、畅通违规投诉举报渠道、增派巡查人力等方式加强对平台内有关未成年人违规内容的识别监测;另一方面是通过配套完善平台内用户违规处理机制,严禁生产或传播对未成年人的残害、体罚、侮辱等侵害未成年人身体、人格等内容;严禁生产或传播未成年人纹身、饮酒、吸烟等引导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的内容;严禁生产或传播涉及过度消费未成年人、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价值观的内容等。三是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平台应立即采取下架、删除、屏蔽相关内容,暂停服务,封禁相应账号等措施阻断有害信息进一步传播,对于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相应执法机关报告。练虹怡: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积极承担平台义务,履行平台责任,积极监管平台内容、账号。第一,平台应当熟知并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网络平台应当履行的监管义务有着明确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等法定情形之一的,平台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此外,还有相关的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可以说,网络平台应当积极遵守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对平台内容、账号等监管义务,任何推脱、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第二,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对账号主体、发布内容等应当严格把关。一方面,增加必要的审核环节,畅通举报渠道,防止出现低俗、违法等不当内容。另一方面,对账号主体尤其是直播主体的准入条件应当严格审查,通过算法排查等新技术,高效监管涉未成年人视频账号,防止未成年人变相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进行直播。第三,平台运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持续增强法治意识,对常见违法犯罪情形及时处理,对可能存在的新型违法情形予以关注、研判,可以增强与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提高监管研判能力。苟博程:针对平台的审核责任,平台应采取更规范的内容审核机制和技术手段,尤其是对涉及未成年人内容的账号和视频进行重点监控。平台需要落实实名制登记和AI技术识别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被诱导参与直播或商业行为。平台还需要加强与执法部门和社会机构的合作,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审核责任,确保内容合规。同时,平台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家长和用户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可以更好地履行其主体责任,杜绝此类利用“网红儿童”牟利的行为。王斌:尽管问题出在监护人家长或者一些营销机构身上,平台需要做好“把关人”,切实履行好相关责任义务,并将相关审核管理行为上升为行业规范。同时,社会面要形成治理合力和联动机制。比如,中国互联网协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发展工作委员会与相关妇联机构,针对制作涉未成年人“软色情”“软暴力”的擦边视频建立投诉和惩戒机制,走进社区加强对于利用“网红儿童”牟利乱象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当然,这方面,媒体的监督宣传作用也不容小视。未来还需要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络平台、家庭、学校、媒体等都联合起来共同发力。
整治“网红儿童”乱象是个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系统工程,而在这其中,家长本身其实是最重要的责任人。有评论就认为,要从系统上治理此类乱象,还必须要加大力度把家长“管”起来。对于那些试图利用“网红儿童”牟利的家长而言,可能还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对家长们又有哪些提醒?
练虹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伤仲永》这篇文章相信很多人都有印象。“网红儿童”的诞生,虽然给家庭带来了利益。但家长不能为了追逐利益,中断孩子学业,胁迫、引诱、纵容孩子从事营利活动,唯利是图。长此以往,不仅阻碍孩子健康发展,更可能摧毁一个本应健康快乐的家庭。
对于利用“网红儿童”牟利的家长而言,他们可能会面临以下几类法律风险:一是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家长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或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如果家长利用孩子非法牟利,对未成年人或其他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利用“网红儿童”从事违法行为的家长,比如网上辱骂他人、“编段子”恶意引流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利用“网红儿童”在网络上甚至线下进行犯罪行为的,如利用儿童变相直播开设赌场、利用儿童拍摄低俗短视频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达到法定标准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数字时代的家长们不要做“甩手掌柜”“赛博家长”,应当发挥互联网的优势,与孩子们成为贴心的朋友,做孩子人生的引路人和护航者。苟博程:对于利用“网红儿童”牟利的家长,他们确实可能会面临多种法律风险。首先,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面临被训诫、接受家庭教育等法律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家长在直播的过程中虐待儿童,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虐待罪。此外,如果利用儿童牟利行为涉及虚假宣传或商业欺诈,家长可能依据相关规定面临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柯敏杰: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应当看到,绝大部分家长分享儿童的日常生活是出于善意,但有可能囿于知识匮乏、时间精力有限等原因,没有意识到类似视频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社会层面未来还有必要做一些提醒和相关网络素养的宣传提升。例如,视频中出现的孩子肖像、家庭住址、隐私信息等内容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且家长罔顾儿童意愿,将其视频公开到网络空间中,极有可能侵害儿童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又如,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商业活动也可能涉及误导消费者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家长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主动学习网络知识,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关爱陪护孩子成长,引导孩子正确、健康使用网络。刘洋:未成年人保护从无小事。法律法规的护航,是国家赋予未成年人最坚强的保护之一。而家庭教育作为教育的起点和基点,对儿童健康成长起着关键作用。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均有对未成年人教育问题的专门规定。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亦会就家庭教育缺失或因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任令其接受指导,纠正教育的理念和行为等。广大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更应做出正确引导,加强必要保护。有些家长只顾经济利益,让孩子按照脚本做出与年龄不符的动作,承受不该有的刺激,以各种方法将孩子打造成“网红”,通过畸形晒娃方式链接商务合作实现短视频流量变现。这样的家长不仅没有依法带娃,反而是牟利“啃小”,实质上更是在不断“坑娃”,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在被资本裹挟、被流量绑架之下,靠着经常录制搞笑、搞怪视频甚至低俗表演取悦受众快速挣钱的经历更会使参与的儿童逐渐固化功利思维,使其尚未成熟的心智受到冲击,形成难以戒除的浮躁心态及虚荣心理,严重违背其成长规律和需求,如不及时制止将妨碍未成年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而且,过度网络曝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下,不利于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其实这亦是对其人格权的不尊重。父母违背儿童意愿和生长规律牟取私利,亦侵害孩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沉迷在虚拟世界的未成年人总会清醒,待光阴不复,童年不再,则韶华皆已为殇。希望虚拟空间不要困住一个个童心未泯的少年,呼吁全社会一起守护孩子们的清朗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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