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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发布,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意见》出台后会带来哪些预期效果?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会不会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带来侵害?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哪些?10月1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副局长陈荣辉、数据资源司司长张望出席,围绕这些热点问题,给出了权威解答。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在发布会上介绍,这些年来,公共数据面向支撑数字政府建设,在便利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意见》聚焦破除公共数据流通使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效率和公平,从扩大资源供给、规范授权运营、鼓励应用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17项具体措施。第一,将大幅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国家数据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在气象、交通、社保、自然资源等领域,深入谋划数据开发利用工作,一大批高质量公共数据将陆续供给出来。而且,以前很多企业和机构不知道有什么公共数据,数据在哪里,怎么获得。国家数据局将通过公示资源登记信息,公开产品和服务清单等改革措施,畅通公共数据获取渠道。第二,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用数活力。用好公共数据可以更好地建设数字中国,对政府治理、经济发展、科技创新都很重要。例如,加大政务数据共享力度,打破“数据孤岛”,不仅可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也能让决策更加科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除了可以提升效率,还能催生新业态、新模式。特别是对于人工智能发展,数据资源更是至关重要。国家数据局将引导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要素数据×”三年行动计划,举办大赛,发布典型案例,激活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公共数据价值挖掘和创造。第三,将扩大社会有效投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离不开基础设施保障,离不开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国家数据局将加快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形成实物工作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开发利用。第四,将促进数据产业发展。《意见》提出,将数据产业作为鼓励发展类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这些措施与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一起,相继出台实施,有利于培育一大批数据企业,促进数据产业加快发展,更好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公共数据的特点就是体量大、质量好,而且价值潜能大,带动作用强。国家数据局副局长陈荣辉在发布会上介绍,《意见》明确了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供给方式,主要是考虑到要按“需”施策、因“数”施策,既满足不同的开发利用需要,也提出针对性的管理要求,目的就是希望能够系统性地解决公共数据资源“供得出”的问题。共享是面向各级政务部门的,主要是解决跨层级、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共享交换问题,用来支撑各级政务部门更好依法履职,提高协同监管能力、改善公共服务水平。近年来,国办已经发布了6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还有4批垂管业务系统数据对接清单,共享调用次数超过了5400亿次,累计交换垂管数据超过6.8亿条。目前国家数据局正在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先后两批21项重点事项清单正在加速落地,这离不开各级政务数据高效共享的有力支撑。《意见》进一步提出了要推动实现“一数一源”“主动共享与按需共享相结合、完善共享责任清单”等一系列工作要求,后续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以更好地服务支撑数字政府建设。开放主要是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强调要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依法依规有序开放数据或者数据集。开放的目的是保障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公共数据的权利,要更好发挥数据对生产生活、科学研究、社会治理等各个领域的公益服务作用。据有关机构统计,截至今年7月份,我国已经有243个省级和城市的地方政府上线了数据开放平台,开放的有效数据集超过了37万个,最近八年来增长了44倍。《意见》提出,要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政策体系,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鼓励建立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受理反馈机制。这些措施,必将持续提升公共数据开放的质和效。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开放是导向,安全依规是前提。所以对那些潜在价值高,具有一定敏感性的数据,无法直接向社会开放,需要依托更加专业的力量,付出一定的治理和开发成本,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社会各方调用。授权运营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取得了一些经验,当然也遇到了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因此,《意见》重点针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行为进行了规范,目的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既要回应市场的关切、满足发展需求,又要正确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关系,充分保障各方权益。这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和实施指南。总的来说,尽管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的对象不同、用途不同、方式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扩大公共数据资源的供给,更好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的价值,更好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会不会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带来侵害?
在公共数据资源中,不少都包含着个人信息。公众担心会不会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带来侵害?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司长张望在发布会上表示,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也要保安全。可以说,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越深,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就越要强化。《意见》强调了要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推动有序开发利用。特别是重申了应当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严禁运营机构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数据。具体来说,《意见》从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过程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在强化制度建设方面,《意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分级分类、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体系,开展公共数据授权利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业务规范性审查。数据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管理。运营机构要切实履行数据安全的主体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特别是对于其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要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脱敏和匿名化处理,避免侵犯个人的信息权益。在提高技术能力方面,随着数据技术发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式更加多元,也会伴生安全风险。《意见》鼓励开发数据模型、数据核验、评价指数等形式的数据产品,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既保障数据安全,也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国家数据局将支持数据加密、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技术创新和应用,更好地解决数据利用中的安全问题。在强化全过程管理方面,要求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的供给、加工处理、运营管理等各环节的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确保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特别是要提升数据汇聚关联风险识别和管控水平,切实保障数据安全。国家数据局将始终坚持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过程管理相结合,会同有关部门,将安全保障和权益保护贯穿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保障相关主体的各项权益,防范各类数据风险,不断增强企业和公众的获得感、安全感。(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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