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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联合国亚太无纸化贸易专家网络咨询委员 薛虹数字经济是全球发展的重要方向,全球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愿望相同,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需求相同。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国际法治环境,有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报告深刻揭示中国积极倡导加强全球数字经济合作,通过多边、多方共同探讨制定数字治理国际规则,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已逐渐成为当今世界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国际合作平台。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指导下,“一带一路”不仅推动共建国家基础设施“硬联通”,而且致力于规则标准“软联通”以及与共建国家人民群众“心联通”。在中国与共建国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带一路”合作从亚欧大陆延伸至非洲、拉美150多个国家,成立了20多个专业领域多边合作平台。中国与共建国家进出口规模占中国外贸总值的比例屡创新高。2017年5月,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指出,我们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自2016年以来,中国与五大洲23个国家建立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中国-中亚五国电子商务合作对话机制,通过政企对话、联合研究、能力建设等推动多层次交流合作。在脱钩断链逆全球化的背景下,持续稳定、紧密共赢的数字丝路贸易成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世界性标杆,构建数字经济贸易合作新格局。在数字经济贸易政策法律方面,我国制定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代表的完备数字经济法律体系,形成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配套法律规则。相比之下,部分参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虽然已经有了一定法律基础,但是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和数字贸易中的新法律问题尚缺乏了解和准备,国内政策法律环境有待提高。我国引领共建国家培育公平、透明、包容的数字经济政策和政策制定方式,构建相应的国内法律规则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共建国家健康可持续的数字营商环境。通过共建伙伴之间的频繁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各国分享立法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平等协商对话打通国家之间的政策堵点。各国数字经贸政策制定、监管领域的合作不断增加,防止了不必要的监管要求差异,减少或消除了数字贸易的障碍和摩擦。共建国家国内政策法律的协调促进了数字贸易蓬勃发展,为构建全球性的国际规则奠定了基础。在数字贸易便利化方面,我国签署生效《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化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正在积极发展电子化贸易文件和数据的双多边跨境互认机制。我国帮助丝路国家发展数字化、标准化、一站式贸易便利措施,切实帮助共建国家解决贸易便利化程度低的问题,与共建国家探讨建立数字化物流模式下免税、免通关查验等数字化贸易便利措施。我国保税备货、保税集货等海关监管模式中形成的成功经验介绍给共建国家,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先进经验向共建国家宣传和推广,使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区、大通关制度、前置备案、后置监管、平台责任等一系列制度有机会上升至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我国强大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例如阿里巴巴旗下的eWTP)在数字化便利措施方面正在发挥独特而重大的作用,协助平台商家实现贸易文件和数据事实上的跨境互通和互认,为跨境无纸化贸易便利化提供了条件。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方面,我国积极参与在世界贸易组织进行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谈判,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多边和区域贸易机制下的电子商务议题讨论。我国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构建关于人工智能、云计算、电子可转让记录、电子身份管理与信任服务等数字经济最新议题的国际法律规则作出突出贡献。我国作为重要成员国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电子商务章节成为目前覆盖区域最广、内容全面、水平较高的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我国不仅将数字贸易国际立法的前沿信息与共建国家共享共商,而且积极探索在数字签名、跨境电商信用、通关和检验检疫、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建立信息共享和互信互认机制,讨论制定跨境可互操作的数字规则,研究增强在线交易的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和可靠性的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在线交易安全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保护数字技术环境。在国际标准方面,我国推动与共建国家进行国际标准化合作。根据适用的国际开放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与电子发票等相关的技术措施,促进采用可互操作的电子发票、电子支付、电子签名认证技术,不断扩大电子系统的互通范围。我国倡导与共建国家共同协作制定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国际标准,包括全球可互操作的、开放、安全、稳定的供应链共同规则和标准,并推动其应用。数据的跨境流动与安全监管是数字丝路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多部网络立法构建了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制度框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配套规定为数据跨境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提供具体的法治保障。2024年3月,我国发布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进一步放宽数据跨境流动的条件,收窄限制措施实施的范围,便利合法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共建国家对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已有一定共识。我国可以在全局考虑数据跨境与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推动共建国家之间数据跨境的治理规则和机制,促成国家间数据流动与监管规则的协调。共建国家还探讨构建促进研发、创新及投资等国际政策框架,鼓励和支持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加强数字金融支付、仓储物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加速共建国家之间资金流动和技术转移,为贸易全链条数字化赋能,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除此之外,数字贸易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国与数字丝路国家共同发展适用于跨境商贸纠纷的非诉讼线上争议解决机制,可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及数字基础设施投资保护,公平合理地维护共建国家之间的商贸利益。数字丝路是我国新时期发展的战略性选择,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新阶段。数字丝路贸易的伟大实践正在使古老的丝路焕发出新的光辉。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发起国和关键参与者,将始终坚持多边主义,倡导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主体作用,完善网络空间对话协调合作机制,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下,共同研究制定数字经贸治理国际规则,引领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完善,促进全球共同分享互联网发展的机遇和成果,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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